电大《合同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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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电大《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说明一、名词说明 合同:合同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便告成立的合同。 理论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全都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挺直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根本原那么: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展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章。要约:要约是盼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盼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 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拖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全部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承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迫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恳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值理由不得回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根据老实信誉原那么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 信任利益患病损失时,所应担当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商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 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 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肯定的生效要件,因此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背自愿原那么而可由一方当事 人恳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肯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 者回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展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商定,全面完成各自担当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 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那么:又称正确履行原那么或适当履行原那么,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需根据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 量、价款或酬劳、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商定,正确而完好地履行自己的合 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那么: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商定,还要基于老实信誉原那么, 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赐予帮助,使之可以更好地、更便利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商定先后履行挨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 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担心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削减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 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供应担保前,有回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挨次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 自己的义务,假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商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回绝 应先履行方的履行恳求或回绝其相应的履行恳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施行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恳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施行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状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 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展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 律行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 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授权利并负担义务。 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合同商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债权人无正值理由回绝承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见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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