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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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磋商(区别) 竞争性会谈与竞争性磋商不同 竞争性会谈与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选购方式,因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比拟相像,都是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给商前来参加报价,在供给商递交首次密封报价后,由会谈专家小组/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给商进展假设干轮会谈,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给商,很简单将二者混淆。 1、关于立法层次 竞争性会谈:是《政府选购法》规定的选购方式之一,《政府选购法》规定了竞争性会谈选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根本程序以及确定成交的原那么;《政府选购法施行条例》对竞争性会谈选购方式适用范围中的几种特别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并对会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政府选购非招标选购方式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也对竞争性会谈选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选购程序作了明确,并对会谈过程中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从这点来看,竞争性会谈选购方式不仅在法律层面有根据,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也有根据。 竞争性磋商: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选购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管理方法》〔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以下简称“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范围、选购程序等作了规定。 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种政府选购法定的选购方式,其适用根据主要是财政部出台的几个标准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也不及竞争性会谈选购方式。 2、关于定义 两种选购方式的区分在于,竞争性会谈是在会谈的根底上确定成交,而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的根底上确定成交。 3、关于适用范围 竞争性会谈:《政府选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可以按照本法采纳竞争性会谈方式选购的四种情形:一是招标后没有供给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是技术冗杂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三是采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4号令第三条对采纳竞争性会谈方式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选购名目以内,且未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效劳;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选购名目以外、选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效劳;三是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纳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效劳;四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施行条例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以外的政府选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214号文第三条规定了可以采纳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选购的几种情形:一是政府购置效劳工程;二是技术冗杂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选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效劳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缘由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工程,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工程;五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施行条例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以外的工程建立工程。 小结:从这点来看,竞争性会谈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条件在许多方面是有全都性的。 4、关于选购方式的报批 一样点:74号令以及214号文都明确规定了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拟采纳竞争性会谈方式和竞争性磋商方式时,选购人应当在选购活动开头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不同点:74号令对到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纳非招标方式在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时需要供应的材料作了一般性规定,并对申请采纳竞争性会谈方式时应供应的申请材料作了特殊规定。第五条依据本方法第四条申请采纳非招标选购方式选购的,选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选购人名称、选购工程名称、工程概况等工程根本状况说明; 〔二〕工程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纳的选购方式和理由。 其次十八条符合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其次款情形,申请采纳竞争性会谈选购方式时,除提交本方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给商质疑及质疑处理状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看法。 而214号文除规定到达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纳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外,并未就在申请批准时应向财政部门供应的材料方面作出规定。 5、关于供给商的邀请方式 74号令对竞争性会谈和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邀请供给商的方式的规定是一样的,即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邀请供给商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布公告进展邀请;二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给商库中随机抽取进展邀请;三是选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举的方式进展邀请。 6、关于选购公告 竞争性会谈:74号令只规定了竞争性会谈可以采纳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给商,但未对竞争性会谈公揭发布的媒体和公告的内容作出规定。 竞争性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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