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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 精 神 病 药 物 常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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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精神病药物常识
精神分裂症的药物治疗
首先要强调的是精神分裂症的第一次发病是治疗的关键,因为这时抗精神病药
物的治疗疗效最好、所需剂量也小,如果能获得有效治疗,病人复原的机会最
大,长期的预后也最好。所以对于初发病人的治疗需引起大家的重视。其次对
于精神分裂症的治疗要强调尽早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并做到足量足疗程治疗。
精神分裂症治疗的疗程:
1. 急性期治疗:急性治疗,在用药治疗的头 2 周内达到有效剂量,直到症状
控制,一般需要 6~8 周。本期的治疗目标是尽力减轻和缓解急性症状,重建和
恢复病人的社会功能。
2. 恢复期治疗:巩固治疗,继续急性期治疗的有效剂量,巩固治疗一般要
3~6 月,本期的治疗目的是减少对病人的应激,降低复发可能性和增强病人适
应社会生活的能力。
3. 稳定期治疗:即维持治疗。
维持治疗的剂量通常比有效剂量低,经典的抗精神病药物的维持剂量可
减至有效剂量的 1/2 左右,新一代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氯氮平除外)通常采
用有效治疗剂量或略低于有效剂量维持。
维持治疗的时间在当前尚没有公认的标准,但需要维持治疗却是大家所公认
的。
--John Kane 主张,首发病人 5 年,复发病人终生。
--Csernansky 认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应终生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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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 (1981 年)提出,维持治疗的时间因人而异:对于急性发病、症状持
续短暂(不足三个月)、经及时系统治疗后症状迅速缓解无波动者, 6~ 12 月
左右;首次发病应维持 2~3 年;第二次发病者应维持 5 年; 3 次或 3 次以上者
或经各种治疗症状始终不能完全消除者应考虑终生维持治疗。
--美国《综合精神病学教科书第七版》:首次发作者药物维持 1~2 年;多次
发作者药物维持至少 5 年;具有自杀、暴力或攻击行为者药物维持更长。
药物维持治疗的目的:预防复发、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包括阴性症状的治
疗)、减轻或减少副作用。
4. 停药:缓慢逐渐减量,直至停用。
妊娠妇女的精神药物使用
鉴于许多药物可以自由地通过胎盘,所以在用药前应考虑以下几点:
1. 没有任何一种药物对胎儿的发育是绝对安全的。
2. 只有药物对母亲的益处多于胎儿的危险时才考虑在孕期用药。若有可能,在
怀孕早期(头三个月)应避免用任何药物。
3. 药物对胎儿的作用可能与预期发生在母亲身上的药理作用不同。
4. 某些药物可能对胎儿有迟发的不良反应。
5. 孕期药物的代谢比非孕期明显减慢。
6. 禁止在孕妇身上使用已证明有致畸性的药物。
7. 禁止在孕期试验性用药。
美国药物食品管理局( FDA)将孕妇对药物的副反应分为以下几档:
A 档(孕 A):经过对照研究在头三个月未能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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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档(孕 B):动物试验未发现问题,但尚缺乏人体研究数据;或动物试验虽然
有阳性发现,但人体研究未发现对胎儿的不良作用。
C档(孕 C):对动物有致畸作用,但尚缺乏充分的人体研究,或对人及动物缺
乏足够的研究数据。
D档(孕 D):对胎儿肯定不利,但对孕妇的某些危急情况必须使用。
X 档(孕 X):在动物及人体研究中均证实对母体和胎儿不利或弊大于利。
以上分档只是指某药对多数孕妇的副作用而言,不排除个体差异。同时由于某
些药物可能对胎儿有迟发的不良反应(即在幼儿或儿童期出现),因此使用历
史较长的药物,其有关方面的资料较新药成熟和可靠。
常用精神药品的孕妇使用按上述档次列述如下:
一、抗精神病药物
1. 吩噻嗪类:孕 C 档。包括氯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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