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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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PAGE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纠纷 案号 ( ) 字第 号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 以电子邮件方式、手机短信方式及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 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用于接受人民法院电子送达 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及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捺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四、电子邮件方式、手机短信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人民法院发送电子版民事诉讼文书到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邮箱的;(二)人民法院 发送电子版民事诉讼文书到受送达人确认的手机号码的。 五、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六、受送达人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手机短信方式及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三种送达方式其中两种或以上的,人民法院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电子邮件方式、手机短信方式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只限传票、通知类,不适用于裁判文书送达。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2.电子邮箱地址: 3.电话号码: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单位)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了解提供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的不利后果,并了解有关送达的规定。我(单位)保证所提供的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考 法院工作人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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