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广告审查及安全剖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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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公众通过广告的形式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已成为其选择产品的途径之一。 而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产品的特殊性,则决定其广告和刊播,一定要秉承“科学在先、创意在后”,要求做到真实不虚假、合法需严谨、科学必准确。 特别是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消费对象主要是患病者,其广告审批和刊播即便是百分之一的错误率,给患者者造成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非处方药与处方药的根本区别,正是在于其适应症(功能主治)更便于普通病人或消费者自己识别和判断,使用更安全,疗效更确切,因而无须医生处方,病人或消费者即可自行购买和使用。而安全选择和使用合适的非处方药的前提则是病人或消费者具备基本的健康素养、常见疾病及其预防和治疗的一般知识,以及对于常用非处方药的正确了解。 处方药在专业媒体,非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有利于医生、病人或消费者全面了解疾病及药品信息,在科学知识指导下,合理选用非处方,进行负责任的自我药疗。 ; 根据新修订的《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 ; ; 按照相关规定国家总局稽查局组织对各省级局审批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不低于20%的抽查率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审批存在需要规范的问题,将在“广告审查监督管理系统”中进行提示性标注。; ; ;主要内容;“二品一械”广告审查发布的标准及要求;第一部分:二品一械广告审查涉及政策法规;新修订的《广告法》要注意的几个要点;涉及精神文明;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广告代言人;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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