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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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效力 1、保险利益的认定 财产保险: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A、投保人对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保险利益; B、投保人对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 C、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财产保险不但要求定理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只要求定理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不要求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合同的无效与部分无效 A、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B、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超出标的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C、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额的,合同无效; D、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二)投保人的告知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1、违反告知的认定 告知义务的主体:投保人。 告知的内容:询问回答主义。 告知的时间:订立保险合同时 2、违反告知的后果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问题研讨 A、营销员代填投保单能否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 B、明知客户患病仍介绍承保能否认定客户违反告知 C、客户未如实告知但公司安排其进行体检 D、根据病历自诉能否认定违反告知 E、隐瞒情况但发生的事故与所隐瞒情况无关 3、年龄误告及其处理 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4、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人身保险费不得诉讼追讨 第六十条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四)死亡保险责任及其法律限制 1、不得以无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2、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额,否则,合同无效。 3、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死亡保额限制 4、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处理 5、被保险人自杀的处理 6、被保险人犯罪死亡的处理 (五)人寿保险的失效、复效 1、人寿保险的失效 2、人寿保险的复效 3、保费自动垫缴 (六)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2、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的处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重复保险的赔偿分摊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物上代位与代位追偿 (七)人寿保险信托(P143) 1、人寿保险信托的含义 人寿保险信托是委托人基于人寿保险中收领保险金的权利或者保险金,以人寿保险金债权或人寿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指定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所规定,为受益人管理运用交付或直接交付保险金。 3000万遗产 肥肥交给信托人.doc 2、人寿保险信托的功能与意义 A、当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存在心智障碍时,采用信托可使保险金免遭他人挪用,维护受益人权益。 B、当保险金额较大,存在多个受益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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