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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分析食品安全三个“软肋”此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段监管,监管的各个环节之间管理、分工并不严格。存在着“六七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好一桌菜”的状况,暴露出食品安全的诸多隐患。/09/0108/10/4V4MC36T00011SM9.html法律不完善中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几十部。但是,因为是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较窄,留下执法空隙和隐患。 /09/0107/10/4V2225.html责权不明晰目前,法律授权的有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众多部门。诸多部门都管,而又都不认真管,食品监管分属9个部门,被坊间戏称为“九龙治水”/09/0122/01/507PI83K0001124J.html安全标准不统一食品工业中的1070项国家标准、1164项行业标准和578项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指标不一,令执法部门监管“眼花缭乱”,无所适从。从“食品卫生法”到 “食品安全法” 2月28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通过倍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从“食品卫生法”到 “食品安全法” 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二十八日在此间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期间是怎样的历程?经过哪些修改?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二00四年曝出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只不过当时目标是“食品卫生法”。随后,“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二00七年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法制办在修订过程中,发现这部法要增加规定的内容已经超出了食品卫生法的范畴,食品卫生法更加关注食品外在的东西,即是否卫生干净,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是食品吃了以后产生的潜在危害。 初审:惩罚性赔偿成最大亮点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初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成为亮点之一。 此外,还规定了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以及确立监管体制也在草案中提到,但表述尚过于笼统和模糊。二审:明确删除监管码制度 2008年初,日本“毒饺子”事件进一步引发国人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该事件虽在确认人为作案后平息,但中国食品安全形象在世界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同年3月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里收到意见超过一万件。北京奥运会后,于8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明确删除监管码制度 二审草案除了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权责一致”原则、强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方式之外,审议中还有常委委员提出,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实践中查询率低,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而且目前企业已广泛采用条形码,再实施监管码,企业除需要支付入网有关费用外,还涉及增加员工、设备等问题,会增加生产成本;多数小型食品企业不具备入网能力,建议法律不作规定。 因此二审草案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条款。三审:废除免检制度 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震惊国人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法步伐。离二审仅仅两个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实上,三审稿重点对八个方面做了修改,许多都是针对这一事件而进行的。 三审:废除免检制度 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为防止食品添加剂的不规范使用和滥用,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目录范围、使用以及添加剂的标签等都做了相应规定。三审:废除免检制度 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针对“三鹿事件”暴露的问题,最高权力机关此次修改食品安全法草案时,还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 在三审稿中,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审:废除免检制度 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三鹿”奶粉曾是质检总局公布的放心产品之一,享受“免检待遇”。但最后的事实证明,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这无疑给食品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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