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购销合同标准版配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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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购销合同标准版配送 合同编号:配*****液化自然?气〔LNG〕销售合同 供方: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17年月日 液化自然?气〔LNG〕销售合同 供方: 需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定义: 本合同中出现的以下措辞具有如下所述含义: 1、“液化自然?气〞(英文简称:LNG)指在常压或略高于常压下液化了的低温液态〔-162℃〕的自然?气,其主要成份为甲烷。 2、“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的连续日历期间。 3、“供气起始日〞,指缔约双方共同商定的一个详细日期,即首次液化自然?气买卖交接日。 4、“气质〞,指液化自然?气的质量。 5、“日供气量〞,指自供气之日起至期终,由需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全都后确认的每日供用气量。 6、“交接点〞,指供方施行液化自然?气的计量交接、需方获得液化自然?气的地点。 7、“液化自然?气价格〞,指供方在交接地点向需方交付的每吨液化自然?气的价格。 8、“夏季〞,指按连续的公历计时,每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 9、“冬季〞,指按连续的公历计时,每年的10月1日至下年的3月31日。 10、“销售量〞,指供方销售给需方的液化自然?气,在标准状态下测量得到的吨数。 1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293.15K〕,肯定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12、“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布满1立方米体积的液化自然?气数量,详细以出厂时检测的密度为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供需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并严格执行。 第一条产品名称、供货期限、价格确认、供货数量 1、产品名称:液化自然?气〔LNG〕。 2、供货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3、价格确认:本合同实行甲方配送方式供给,配送到岸价:元/吨〔见《****能源LNG产品价格确认函》〕;在合同期限内,如市场价格发生改变,那么以供、需双方协商调整后的《****能源LNG产品价格确认函》为准。 4、供货方案数量:吨/日或吨/周或吨/月,合计吨/年。 其次条产品质量标准 在合同期限内,供方交付给需方的自然?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17820-2012《自然?气》中所规定的二类自然?气标准,供方定期向需 方供应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条运输方式、配送到岸地点、收货人及电话 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2、配送到岸地点: 3、收货人及电话: 第四条供货方案、供货时间 需方需提早3日将每批次方案用量和供货时间加盖业务章以传真或扫描件形式提交供方,但该方案不得超过本协议第一条第4项的标准,供方在1日内确认,并将确认函加盖业务章后以传真或扫描件形式回传至需方。 第五条产品交、接点及产品全部权转移时间 1、产品交、接点:需方储罐接口法兰处。从开头卸液时刻起,产品的风险即转移给需方;未卸液之前,产品的风险仍属供方;卸液完毕后,需方接收人员须在供方《出货计量单》上签字确认。 2、产品全部权转移时间:产品在越过交、接点时全部权转移,但需方未全部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供方保存全部权。 3、供方配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后、卸液期间,并至供方车辆离开需方指定地点期间的平安义务和平安责任由需方担当。 第六条计量方式、囤车 1、本合同项下的产品采纳汽车衡称重计量,计量以供方《出货计量单》为准,需方可以采纳汽车衡复核,计量差〔供方《出货计量单》-需方复核量〕在±200Kg/车之内的属于正常量差,供需双方互不补偿和追究。计量差超过-200Kg/车以上的,结算量=《出货计量单》量-超出局部量;计量差超过+200Kg/车以上的,结算量=《出货计量单》量+超出局部量。产品到达配送到岸地点卸液完后,需方接收人员需在《出货计量单》签字确认。 2、在供方汽车衡定检时间之外,需方要求检定汽车衡的:假设检定 结果显示供方汽车衡测量的误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原计量值不予调整,需方担当检定费用;假设显示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供方担当检定费用,计量值调整方案由双方另行协商。 计量争议期间仍以供方的数据为结算根据。 3、囤车:供方LNG运输车辆到达需方接收点,需方须在24小时内完成卸气。如24小时内未能完成卸气的,自满24小时开头,每增加一小时,需方须向供方支付50 元/小时的囤车费,不满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第七条检验标准 供方交付需方的自然?气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610-2014《自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 第八条价风格整 1、合同期间遇到国家进展与改革委员会及供方供气气源单位调成天然气气源价格时,卖方价格按比例同步调整。 2、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政策性调整如电力价格等造成LNG生产本钱调整,供方有权就LNG出厂价格作相应的调整。 3、合同执行期间如遇LNG市场供需情况改变,供需双方假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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