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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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GE 80 — 2021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所辖的按村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镇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镇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牵头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镇农业农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镇农业农村局下设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负责集体财务审核和记账,全面实行“报账制”管理模式,村会计履行报账职责。 第五条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同时补充编制工程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资金、“六位一体”管护等专项资金使用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做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张榜公布,并报镇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会计代理中心将备案后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时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第七条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编制应当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方案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村两委会提出,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直接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支付等固定收入和已落实的专项资金,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各项支出。 第八条 农村集体当年支出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报账,特殊情况每个会计年度可调整预算一次,预算调整需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加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报经镇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年度财务清理做好收支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计提公积公益金,不低于30%的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其余可用于外来投资分利和农户分配。决算情况应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村组集体资金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专项工程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筹资、财政转移支付、各类奖补资金、各类上争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等。上述资金均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平调或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农村集体支出非现金结算。所有支出必须全部以转账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确需垫付资金的,可由经办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借取备用金(打卡),支付时刷卡结算,报账时垫付人应提供转账支付的支付截图、转账记录、刷卡记录等佐证资料。 第十二条村级资金的拨付。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第三方代理机构对村级支出进行审核、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后拨付。具体操作流程:村会计依据支出手续完备的票据开具《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支付申请书》,注明用途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加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印章和会计印章,支部书记签署“同意”意见后,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凡转入农村集体的各类工作经费和奖补资金均视为农村集体收入。涉及土地征用及拆迁的工作经费应直接在征用单位列支,农村集体不得代为列支矛盾协调费、拆迁工作招待费和工作人员奖金(另有文件规定并经镇负责人研究同意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代理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结算。 第四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资产资源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产权明晰、账实相符。对经营性资产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强资产管理和运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对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由市农业农村局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实行标识管理,镇承担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资产资源营运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需报镇长审核批准;处置扶贫资产的,由镇根据情况提出处置方案,并报市财政、农业农村和项目资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处置程序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使用一事一议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 (包括道路、水渠、桥梁、广场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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