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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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方四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地址在 的 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投资金额和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四方总投资人民币**万元(陆拾陆万元),甲方投资人民币 元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 %;乙方投资人民币 元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 %;丙方投资人民币 元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 %;丁方投资人民币 元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 %。 第二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三条 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五人转让,第五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五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或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2、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更改合伙事务法人代表或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第五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其他未退伙的合伙人的利益,如有损害其他未退伙合伙人的利益的应予以全额赔偿;如有合伙人要退伙的,同等条件下原合伙人拥有优先转让权 。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在 市行政区域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或行业;如有违反规定的,该合伙人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者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私自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的,该合伙人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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