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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下半年新财税政策分析与辅导;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专题:2013年营改增新政策分析;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后汽车客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告2013年第9号)
2013年8月1日起,汽车客票的印制使用管理职责由交通运输部门转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监制的汽车客票,其底纹颜色、版式、抬头名称等内容暂时维持不变,只将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票证专章更改为国税部门发票监制章
国税部门监制的客票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启用,交通运输部门监制的客票使用期限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无过渡使用期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的,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之前已领未使用的地税普通发票(不含货物运输发票),在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行过渡期管理
;公司法的修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营业执照不登记实收资本
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度,出资方式及其期限不再限制
股东出资不再强制验资;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穗工商综〔2013〕387号)
经营范围由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
经营范围中的具体经营项目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当将主要经营项目记载为经营范围第一项,并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穗工商综〔2013〕387号)
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
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份,不登记实收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进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股东、发起人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但不得约定为无期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记载的营业期限;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穗工商综〔2013〕387号)
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商事主体,可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在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在本市同一行政辖区的,不需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申请备案
商事登记机关连续两次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通告(穗工商综〔2013〕387号)
商事主体年度报告由年度申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组成
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向社会公众公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内容
;缴年金环节的政策变化(财税〔2013〕103号)
单位缴费部分
旧政策:单独按一个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政策: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缴年金环节的政策变化(财税〔2013〕103号)
个人缴费部分
旧政策:缴纳个税前不能扣除
新政策: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缴年金环节的政策变化:缴费基数的规定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投资收益环节的政策变化(财税〔2013〕103号)
旧政策:未明确
新政策: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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