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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本章主要内容:
1、合同价款调整;
2、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
3、工程总承包和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
承包人报价的基础
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
状态补偿方式
通过合理风险分担,形成新的平衡
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包括五大类:
(1)法律法规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3)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4)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5)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
风险因素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
法律法规变化
人工费的调整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
物价变化
不可抗力
工程量偏差
根据13版清单3.4.2的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
根据13版清单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和9.6(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变更类风险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根据13版清单9.8(物价变化)、9.10(不可抗力)的规定,这两种风险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一)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
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13版清单9.2.2规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13版清单9.2.1规定: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的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为基准日。基准日之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据此调整合同价款。
条文体现了违约人不受益原则,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13版清单3.4.2规定: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1、人工费的调整
13版清单3.4.2规定: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范围:(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概念:工程变更是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的任何改变。
(二)、 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7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 工程变更概念及范围
2、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
13版清单规定的调价因素中工程变更(9.3)、项目特征不符(9.4)、工程量清单缺项(9.5)、工程量偏差(9.6)为变更类风险因素。
变更是发包人的一种主动行为,只有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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