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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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4号) ;控制细菌耐药,今天不采取行动,明天将无药可用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二级以上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加强购用管理,建立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抗菌药物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统一采购; 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对医疗机构购用抗菌药物品种数量进行限定; 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加强购用管理,建立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加强购用管理,建立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使用指证: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培训和考核内容 二级以上医院对本机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处方权和调剂资格。;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体系;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体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内部公示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并予以内部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 ; 医疗机构应当对以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异常情况开展调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使用量异常增长的抗菌药物; 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 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 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使用不合理情况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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