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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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 截至2021年4 月30 日,除易见股份、*ST 斯太、*ST 北讯等3 家公司外,沪深两市共有4,247 家公司披露了年度 财务报告。按期披露年报的公司中,254 家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法表示意见33 家、保留意见109 家、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112 家。 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 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联合沪深交易所共同开展年度财务 报告审阅分析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869 家上市公 司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 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我们审阅中 重点关注了收入、金融工具、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资 产减值、公允价值计量、或有事项、股份支付、非经常性损 益、列报和披露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财务信息披露情况及其 存在的问题,形成本监管报告。 一、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问题 (一)新收入准则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自2020 年 1月1 日起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 和原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 型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以控制权转移 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收入相关信息的披露也 1 提出了更高要求。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新 收入准则理解和执行不到位、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1.未恰当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 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 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 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同时,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 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本期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 对相关交易或事项进行了确认和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年末 数或利润表中进行了列报,但对于相同交易或事项对本年年 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未进行恰当调整。 此外,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年年初 财务报表的影响时,仅列示影响的相关项目和金额,未披露 调整性质及原因等信息。 2.不恰当确认存货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收入是企业日常活动中 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 (如固 定资产、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等)清偿债务,或者以 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不 2 需要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也不需要区分不同 资产的处置损益,而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 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将其持有的 存货提供给债权人,并约定以应收的货款抵减应付债务款 项,上市公司错误地按照存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将 存货的公允价值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 收益。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将其以存货抵减债务事项作 为债务重组交易进行处理,因债务重组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 动,对于以存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不适用收入 准则,不应按照存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而应将所清偿债务 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 3.未恰当确认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产生的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 的履约义务,只有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时,才能按照履约 进度确认收入。上市公司应判断是否能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 度,并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 当的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 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 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3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采用投入法计量履约进 度,后续因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其不断调整合同履约进 度,连续大额冲回前期已确认收入。投入法下,若后续投入 成本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其履约进度应视为不能合理确定, 若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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