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本养老.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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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临政发〔2011〕24号 [字号:大 中 小] 2011-08-01 阅读次数:190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建立健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时间和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或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省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5%,县区级财政承担15%。对省财政直管县由省单独核算补助比例。   2、缴费补贴。县区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市、县区各承担50%,县区政府同时承担相应的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有户籍的城乡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重度残疾人可提前三年领取养老金,领取资格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居民收入增长、基金收支平衡等因素,适时调整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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