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医疗保险政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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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业经县2011年10月19日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养老保险待遇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县政府负责组织与管理,以本县适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参保对象,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第四条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均可以参加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 具有本县户籍; (二) 年满16周岁; (三) 非在校学生;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或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五条 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其中农村户籍参保人员包含有集体补助。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将适时调整档次和缴费标准。 - 2 -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级和县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县财政承担10元。 县财政对城乡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须领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农村居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补贴。 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三章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七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 (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标准为: - 3 - 月养老金待遇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月基础养老金为55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符合参保缴费条件农村户籍子女为: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和入赘女婿。 第十三条 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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