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西南大学建设法规考试0758答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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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西南大学建设法规考试0758答案 PAGE / NUMPAGES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答题卷 学号: ####01 姓名: 吴黎明 201 6 年 6 月 课程名称【编号】: 建设法规  【0758 】     (横线以下为答题区) 答题不需复制题目,写明题目编号,按题目顺序答题 一、 1、B 2、C 3、D 4、D 5、B 6、A 7、D 8、B 9、A 10、D 11、B 12、D 13、C 14、B 15、C 二、 1、答: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建筑法》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答:题干错误。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当可能因发生有关财产被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导致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进而另一方当事人(或厉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当事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 3、答:题干错误。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从这个规定我们看到,应该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4、答:题干错误。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租赁期限,均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 1、答: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由于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①死亡30人以上; ②重伤100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①死亡3人以下; ②重伤10人以下; ③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2、(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案例评析: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本案例判决乙和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还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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