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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资源税 8.1.1 资源税的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资源税法》规定的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资源税。 8.1.2 资源税的税目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五大类,各类别下所列税目达164个,涵盖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此外,现行《资源税法》对有关矿区使用费和水资源费的两个过渡性政策做出了延续。 8.1.3 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资源税法》规定的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8.1.4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6.4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6.4.2经营所得的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35%。 6.4.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 000元的 5 2 超过30 000元至90 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 000元至500 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 000元的部分 35 6.5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总额在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 6.5.1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 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6.5.2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成本、费用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6.5.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人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5.4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对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在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5.5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5.6其他事项 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境外所得抵免 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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