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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煤矿供用电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系统煤炭企业供用电管理,明确职责范围,理顺工作程序,切实抓好计划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用电管理主要指公司所属煤炭企业内部供电、用电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区域分公司、煤炭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供用电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供用电管理实行业务归口、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建立完善供用电管控体系,明确分管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明确业务主管部门,配齐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制订完善管理制度,分级落实管理和安全责任。
第五条 公司机电管理部是公司供用电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供用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订公司供用电管理办法,对公司系统供用电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参加各单位供用电系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审查确认,评估报告书和整改治理方案的审查,治理过程跟踪监控和完成后的验收;
(三)制定公司相关供用电指标,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负责公司供用电专业科技攻关、技术升级以及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提升供用电系统装备和管理水平;
(五)组织公司供用电业务培训和交流;
(六)负责公司供用电技术管理,组织(或参与)审查(或审批)以下主要供用电专业技术文件:
1.35kV及以上供电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
2.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外转供电方案;
3.供用电系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措施);
4.供用电系统大、新、特设备《技术规范书》;
5.其他需要审批或审查的相关专业技术文件。
第六条 区域分公司负责托管煤矿供用电业务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公司和上级有关供用电管理的要求,对托管煤矿供用电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并按照公司要求上报有关报表、资料及其他信息;
(二)督导托管煤矿建立完善供用电管理体系,指导其制订供用电管理的各项具体办法和措施,并监督落实;
(三)组织托管煤矿供用电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审查煤矿供用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督导执行;
(四)负责组织审查上报公司及以上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文件;
(五)分解公司下达的供用电指标并督促落实;
(六)其他需要审批或审查的安全技术文件。
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洗煤厂等)负责本单位供用电业务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上级有关供用电管理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单位供用电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涵盖负荷管理、继电保护、电气作业票证、停送电、电气试验、供电系统图、设备包机、巡检消缺、维护维修、外转供电、事故处理及重要事项汇报等相关内容;
(二)负责本单位供用电现场业务和安全管理,确保供用电设施性能可靠、运行安全,各类操作、检修作业规范;
(三)组织本单位供用电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编制本单位供用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组织演练;
(五)负责落实本单位用电、节电指标,制订落实各项节电技术方案和具体措施;
(六)负责本单位供用电技术技能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上岗资格;
(七)负责本单位供用电技术管理,按照上级单位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本单位供用电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查、批准和执行。
第三章 供用电安全管理
第八条 严格供用电安全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各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格供用电安全管理,完善各级岗位生产安全责任制。各级业务管理和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加大对供用电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电气检修管理:各单位电气检修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设备检修停送电管理实施细则。
(一)严格电气作业票证、措施管理。电气检修作业除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外,还应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二)严格电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工作申请、停电隔离、工作许可、安全监护、送电确认等保证安全的各项组织和技术措施;
(三)严格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监护制度。电气检修作业应指定工作负责人和专责监护人,视检修内容重要性程度安排各级管理人员、专(监)职安全人员现场跟班。
第十条 电气试验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标准,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周期进行电气试验。
(一)每年12月底前,各单位应编制下一年度电气预防性试验计划,经单位分管供电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报公司备案;
(二)各单位电气试验室应具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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