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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要用途在用钢丝绳性能测定方法及判定规则
(MT 717— 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悬挂和使用中定期试验的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重要用途的圆股和异型股钢丝绳及扁钢丝绳(以下简称
绳)。
本标准不适用于面接触钢丝绳及密封钢丝绳。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
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
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8—87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T 238—84 金属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
MT 716— 1997 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验收技术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 199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3 新绳悬挂前技术要求
新绳到货后必须按 MT 716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备用。
保管期超过 1 年的绳,在悬挂前必须再次按 MT 716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
使用。
各种用途的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 (实测的合格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
的最大静拉力之比)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新绳的韧性指标(反复弯曲次数和扭转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绳, 光面绳的韧性指标不低于 MT716
中的光面和 B 类镀锌绳的规定;镀锌绳不低于 MT 176 中 AB类的规定;
b)专为升降物料用的绳,光面绳的韧性指标不低于 MT 716 中的光面和 B类
镀锌绳的规定;镀锌绳应不低于 MT 716 中 A 类的规定。
4 在用绳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周期:
4.1.1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绳, 自悬挂时起每隔 6 个月检验 1 次;
悬挂吊盘用的绳每隔 12 个月检验 1 次。
4.1.2 升降物料用的绳,自悬挂时起到 1 年时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 6
个月检验 1 次。
定期检验只做钢丝破断拉力和反复弯曲两种试验。
4.2.1 以同一公称直径的钢丝为一组,钢丝的破断拉力应不小于该组钢丝平
均破断拉力的 90%。
4.2.2 用作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光面绳,钢丝的反复弯曲次数应不
低于新绳允许弯曲次数的 90%;用作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 AB 类镀锌绳,
钢丝的反复弯曲次数应不低于新绳允许弯曲次数的 85%;用作升降物料的光面和
镀锌绳,钢丝的反复弯曲次数应不低于新绳允许弯曲次数的 80%。以上百分数计
算的结果应修约为整数(如表 1 所示)。
4.2.3 钢丝的公称抗拉强度和公称直径均应以新绳验收检验时确定的数值为
准。
注:
①当没有新绳的原始数据时,应以同一公称直径钢丝的平均破断拉力所对应
的平均抗拉强度上靠 MT716标准中的公称抗拉强度级,作为该直径钢丝的公称抗
拉强度。
②当用户没有提供钢丝的公称直径时,可用实测直径进行计算和考核。
定期检验的不合格钢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三角股芯的低碳钢丝,填
充丝和补棱丝不计在内)之比必须小于 25%。
在用绳经定期检验,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专为升降人员时不小于 7;
b)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绳,升降人员时不小于 7,升降物料时不小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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