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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引导和教育职工(包括相关方从业人员)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
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三、职责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反“三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反“三违”工作全面负责。
(二)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反“三违”工作负责。
(三)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车间)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反“三违”工作负责。
(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反“三违”工作情况。
(五)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员工都有权力检查和制止所有人员、整个厂区的“三违”行为。
(六)各部门车间要同时将承包商作业人员及其作业行为,根据职责范围纳入本企业反“三违”行动中统一管理。
四、有关术语、定义
(一)违章指挥。主要是指安排或指挥员工,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违反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和维修等作业的行为。如:指挥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无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或者规程和措施未落实而安排人员作业;强令冒险作业;不按规定审查、批准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侥幸心理、放任自流;应当组织生产装置停车而未组织停车等。
违章指挥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内对生产、作业有决策、组织、管理职责和指挥权限的人员,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二)违章作业。主要是指现场操作人员违反生产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进行生产作业的行为。如:违反操作和检维修规程进行作业;超出工艺控制指标进行操作;未按规定穿戴或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工(器)具。
违章作业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即生产、作业现场的操作者或执行者。
(三)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没有履行和遵守劳动纪律的行为;如:迟到、早退、睡岗、脱岗和串岗、酒后上岗、在岗喝酒、在岗期间从事非岗位工作行为等。劳动纪律是企业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集体劳动、工作、生活过程中,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违反劳动纪律的主体,是企业全体员工。
五、“三违”行为的认定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违章指挥;
1.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2.未履行变更程序,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
3.指挥员工违反操作、检修规程进行操作。
4.无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或者规程和措施未落实而安排人员作业。
5.在未办理特殊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挥员工开始作业。
6.未到现场确认或未落实安全措施就批准作业许可证。
7.强令使用超期未检的安全附件。
8.指挥员工违规进行运行设备、带压管线的维修保养。
9.指派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
10.指派无特种操作证的员工到特种作业岗位。
11.安排无资质人员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监护,或作业前环境监测不合格、不具备条件,盲目指挥人员作业。。
12.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3.未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安排其工作。
14.发现员工违规作业时不及时制止、纠正。
15.制定检修计划时,未组织制定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
16.布置工作时,未进行安全措施交底。
17.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检查就安排开车。
18.指挥带病装置、设备的运行运转。
19.不按规定审查、批准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20.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侥幸心理、放任自流。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违章作业;
1.未经许可进行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射线探伤等特殊作业。
2.未经许可进行非常规作业。
3.未进行动火安全分析或分析结果不合格进行作业。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分析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有毒气体浓度,或未按照先通风后检测顺序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或分析结果不合格仍进行作业。
5.作业监护人离开监护现场、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或参与作业。
6.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危害告知即开始作业。
7.作业过程未按要求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8.使用没有合格标签的移动梯子、电动工具,或未按照要求执行一人作业,一人扶梯进行作业。
9.使用没有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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