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民营资本股东权益相关问题.pdfVIP

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民营资本股东权益相关问题.pdf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非营利性股份制医院中民营资本法律地位及权益法律问题 1、法律地位 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后形成的非营利性股份医院,因其在经营性质上 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故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其中民营资本的 代表者的法律定位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由于非营利性组织所具备 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根本特征,导致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的“股份”权益与 营利性医院出资人股份的权益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一点,从上面的上市公司收购 医院前,均要求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案例即可明白(西安高新医院收购案 例。) 我们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也可理解非营利性医院举办者法律地 位的特殊性: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 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 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 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 , 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 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 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 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举办者有参与管理、决策权 通过由投资者共同协商设立的理事会代表举办者(股东)对医院的相关事务 依据单位的章程进行管理和决策,对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安排等事项行使决策 权。但理事会成员的选择权限,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必须按照出资资金多少来确定。 3、举办者对出资财产的转让 虽然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类似于医院、民办学校等却存在 着相当大的可得利益空间。对于举办者是否能够转让其出资,对此,我国法律尚 存在一定的缺位,目前仅有法律效力等级较低的一部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一部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加以规范。 个人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出资人的出资额与公司法上所称股东的 股权虽有名称上的差别,但在本质上并无差异,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 办法》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出资人的出资额转让没有相关 规定,其转让可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但是由于国家尚无统一的关于 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转让出资尚无规定,各地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对于转让行为 的审批政策不同,有的地方允许转让(以变更举办者的名义),有的地方则不予 办理,因此,在“举办者权益”转让问题上受地方政策的具体规定限制更多一些。 ——温州市的规定比较具有前瞻性:《关于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法人 财产权实施办法(试行)》:“在不撤回投资、不影响医疗机构法人财产稳定的 前提下,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备后,非营利性民办医疗 机构举办者对该医疗机构投入的资产可以按照规定转让、继承或赠予。” ——北京市则显得限制性更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变更主体时, 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 ——安徽省则显得较为模糊:“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 规定处置相关投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投资者退出,资 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病员分流。” 4、出资的清算退出机制 国务院2010年出台的规定原则性强调了“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 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公立医 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温州市的规定比较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清算剩余资产在扣除 社会捐赠资助和国家投入后,按举办者实际投资原值或者折价返还。返还后仍有 剩余资产的,经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不超过剩余资产10%部 分用于奖励举办者。”“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返还并 给予相应奖励后的其他剩余资产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政府医

文档评论(0)

135****468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