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事资产的公司化管理与运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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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赛事资产的公司化管理与运作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并延续至今,随着公司形式的不断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资本组织与运行的最主要模式,美国公司法专家克拉克认为公司是现代社会最受欢迎的商业组织,众多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都对公司组织制度倍加推崇。公司制度之所以被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接受,成为各种所有制资本扩张的主要形式,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管理符合社会资源的市场化调控并保证资源最有效率的流动,公司以其清晰明确的产权制度,独立、平等地成为经济市场中的重要一员,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本的组织和再生的价值。我国紧跟世界经济的潮流,自党的十五大以后对国企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现在已经基本上实现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管理的目标。政企不分的旧体制严重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已经被逐步抛弃。面对体育比赛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应充分发挥公司制度的作用,不能再以旧的体制进行管理。纵观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体育赛事的经营管理模式,大都采取的是现代企业制度,“扬马”当然也要跟得上世界经济的发展速度,实行公司化管理,在公司制度引领下,使赛事能够实现自负盈亏,而不再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并且对赛事中形成的体育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开发,发挥其应有的市场价值,最终形成有规模的产业,带动扬州的经济发展,推动世界名城的建设速度。 第一节 “扬马”资产的界定 要研究“扬马”的资产公司化管理,首先应该明确该赛事资产,如果不明确赛事资产就无从谈及怎样对资产进行管理。“扬马”的资产可以被概括为两大范围,即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下面就分别简要介绍这两类资产的内容。 1.有形资产,依据一般的定义是指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即可以看得见的资产。最常见的有形资产就是现金、厂房、机器设备等。具体到“扬马”的有形资产,主要由市财政专项补贴、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体育局补贴和赞助商的赞助费用等组成。前几项资金来源比较简单,不需要作过多阐述,而最后一项资金来源就比较复杂一些。“扬马”的赞助商主要有中国海运、江苏华建、阿珂姆、扬州漆器、扬州玉器、特步运动等知名企业,另外还包括一些境外的企业,赞助商的赞助不仅包括现金赞助,也包括服装、装备和食物的赞助。此外,与赞助商的合作方式也不同于政府财政和体育局的补贴,对政府财政和体育局的补贴资金的利用是单向的,即赛事的主办方只是单纯地利用补贴的资金,而不需要给补贴方什么样的“回馈”,而企业的赞助就不同了,企业都是以利益为驱动力的,如果没有利益的“回馈”企业一般不会出资赞助,这种赞助是一种双赢策略。具体的主办方与赞助商是如何合作达到这种双赢目的的,将在后面具体阐述。 2.无形资产,即有形资产的对立面,在这里所讨论的无形资产是狭义上的无形资产,即没有实物形态可供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最常被提及的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扬马”涉及的无形资产有许多形式,其中不仅包括相关的知识产权,转播权也是赛事重要的无形资产。因为要研究如何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公司化管理,并对其市场价值进行深入开发,所以有必要对赛事所涉及的无形资产进行简要的介绍。 在体育赛事进行的时候,不是每个人都能到现场观看赛事实况,通常我们看到的体育赛事是通过媒体转播的,因此,体育赛事的转播权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从奥运会、世界杯到国内外各种职业联赛和商业比赛,无不把转播权的出售看作头等大事。国际足联的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日韩世界杯有213个国家和地区对该赛事进行了电视转播,64场比赛的观看总人数将近400亿人次,世界杯决赛德国对巴西比赛的电视观众达到创纪录的15亿人次,转播权的出售更是创造了几十亿元的经济收入。那么“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学者们至今没有达成令人信服的界定。马晓认为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是指体育比赛的主办单位对于比赛进行电视报道的许可及由此带来的价值所拥有的权利。[1]郭树理等认为体育比赛的转播权,指的是体育比赛的主办单位对比赛进行电视等渠道报道的许可及由此带来的直播或转播或者复制所拥有的权利。[2]从学者们对“转播权”的定义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上承认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指当赛事主办单位举办体育赛事或表演时,许可他人进行电视和新媒体技术现场直播、转播、录像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虽然对转播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学者们还没有达成共识,但都已经承认转播权的本质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因此,如何与媒体合作达到获取较大收益的目的将是下面讨论的重要问题。 “扬马”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就是近年来在知识产权界争相研究的课题。我国对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已达到一定阶段,但是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体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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