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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之式微
以保障机制为中心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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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鼻祖涂尔干认为,确保道德得到推行的机制有四:家庭、学校、教会、法律。[1]追随涂尔干,希尔斯认为这四种机制也是传统得以保存并延续的重要制度。[2]我们且看这几种社会机制在李村的历史与现实情况。
无须赘言,自汉代独尊儒术以来,制度儒学逐步建立起来,从官僚制度、教育制度、法律制度到作为基层组织制度的“乡约”、宗族都保障了儒学的维系。1905年以降,科举废,制度化儒学逐渐不复存在。[3]兹仅结合地方志,从乡土社会的视角,从中层理论的角度,探究李村乡土儒学及乡土儒家伦理的历史与现状。
第一节 作为教育制度构成部分的儒学教育之式微
在20世纪90年代新修的河南西部地区诸如汝州、汝阳、宝丰等地的县志中,涉及教育问题,往往会稍稍提及传统上的儒学教育。传统上,一般而言,在县境有县学、书院、义学、私塾等几种教育机构。尽管1905年科举已废,但居于中原地带的几个县,对外界新思潮的接受相对较慢,在宝丰的忠义祠,1905年成立劝学所,1909年迁崇圣祠,1913年被撤销,1916年复设。[4]就李村而言,30年代,李氏宗族内还设有私塾,40年代李村还有人在汝河对岸的村子里念私塾,而对于李村何时成立公立学校这一问题,李村老人已无印象。如今李村的小学生都在临近的村里上学,学校原为庙址,[5]如今学校内一间塑有神像的房子仍属于当地的庙管会所有。[6]教育至为重要,因为教育是传递文化、内化价值观和社会化的重要场所。教育要传达何种理念、效果如何,这是上至国家、下至民众都颇为关心的。教育属于公共事务,学校也属于公共空间。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学是全民共享的价值观,私塾是这一价值观普及的重要场所;如今的小学中,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占了主角。无须多言,儒学教育已从教育制度中消失多年,作为教育制度构成部分的儒学教育式微。
第二节 传统国家法律对儒家伦理的保障之缺失
在传统中国,家庭是国家的基础,家的秩序由法律规定并予以保障,家是国家秩序的基础。[7]国家从法律上为儒家伦理的维系提供了制度支撑,如《大清律》就详细规定了葬礼上服丧的各种规定,[8]若有违反必有相应的惩罚。儒家制度化的关键是儒家的法律化。[9]中国法律社会学大家瞿同祖先生研究中国传统法律之后发现,“法律在维持家族伦常上既和伦理打成一片,以伦理为立法的根据”[10]。不仅如此,关涉父母的案件具有特殊性,“从形式上看判决的是法司,从实质上看,决定的还是向法司委托的父母,法律上早已承认他们的亲权”[11]。可以发现,“家庭与国家有着相互的支撑关系,家庭撑起了国家,国家也为家庭的存在提供支持……为其提供制度保障”[12]。
李村所在县县志记述了清代光绪年间轰动豫西一带的刘家楼凶杀案:武秀才刘嵩锋恶妻子而爱小妾,恶长子而爱二子,长期的恩怨致使长子于1890年9月下旬怒杀父亲及其妾、二弟等六人,此案成为轰动一时的大案。案发之后,知州亲赴现场验尸,并立即奏报巡抚。当时的刑罚是极其严格的,县志描述道:“按照大清刑律规定,哪个地区发生以下犯上、子弑父的大逆不道案件,地方官员就得把城墙抹去一角,改为弧形;犯人家要灭九族、家产没收,挖地三尺,扫地出门。”[13]故事的结局是,知州为保护刘门众生和自己的声誉地位,最后按刘家长子精神失常、误伤人命上报,并让赴河南省会受审的刘家儿媳在李村所在县过堂演练。是年冬,结案,免去刘家灭九族之罪,只判刘家长子凌迟处死。但此案影响深远,知州因此被调往他地时,刘家楼群众感其功德前来送行。民国初年,艺人根据此案编写了曲剧《大闹苏家楼》,又名《杀七口》,在豫西一带广为传唱。[14]此故事说明,国家法律对违反儒家伦理的越轨者惩罚极其严厉,这为儒家伦理的维系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发挥了保障作用。
第三节 作为基层组织制度的宗族之式微
宗族与儒家伦理的践行有着密切的关系。因“宗族秩序的道德影响作为地方社会的建设性基石被国家认为是有益的”[15],所以国家支持地方性宗族的发展。清末至民国时期,中国的宗族组织仍有极强的势力,仍较为兴盛。虽然没有南方的兴盛,但北方的宗族,“在村庄生活中仍然起着重要作用”,“在祭祖、借贷和土地买卖上表现得最为明显”[16]。祭祖的观念和行为是维持宗族存在的纽带。
宗族本身所具有的多方面功能,为族内人提供了生产、生活各方面的保障,也约束着族人的行为。即使到了民国时期,宗族仍对宗族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甚至惩罚。[17]宗族之中族长拥有极大的权威,传统儒学的浸濡使得他们以儒家的观念来看待世界,不能容忍有悖于儒家伦理的行为。
对李村的研究发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随着社会的分化和专门化进程,宗族的部分功能被市场所代替,宗族组织与宗族观念亦随之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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