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docxVIP

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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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 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 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 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9]56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政部令第24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 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 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 2010年12月31日 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豉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第四条 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 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 够为我国企业“走生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 1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 品牌、规模、技术标准、 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 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 200 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应 当有2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 50名以上 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人民币 1000万元以上的资本。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具 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成为合伙人前 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 处罚; (三)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 5年在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 的经历不少于3年: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由具审计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由具验资报告;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 具有关的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前 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 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 省级财政部门作由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定; (五)年龄不超过 65周岁。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二)成为合伙人前 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 处罚; (三)有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 5年从事相关工 作的经验; (四)该类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 数的20% ; (五)该类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得超过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财产的20% ; (六)该类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七)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持有合 伙财产份额前5位的合伙人应当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第八条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 形式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可连续计算,执业资 格相应延续,转制前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 后的事务所承担。 第九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制申请书; (二)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四)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其他执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五)合伙协议; (六)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七)验资报告; (八)能证明本暂行规定第七条各项条件的社会保险、 工资关系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 所,应当在合伙协议中至少明确下列事项: (一)合伙人入伙、退伙机制;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三)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方式; (四)争议解决办法; (五)解散与清算。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由 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转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 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 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由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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