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教育乡村行”宣讲活动讲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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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PAGE \* Arabic 1页 共 NUMPAGES 1页 “法制宣传教育乡村行”宣讲活动讲话稿 各位领导、 同志们: 大家好。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与在座的各位一起共同学习和交流。我叫xx,是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今天,受县委、政府的指派,参加2012xx县“法制宣传教育乡村行”宣讲活动。大家都知道,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它告诉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不管人们喜欢不喜欢,愿意不愿意,都必须遵守,不得违犯。上世纪九十年代有一部叫《被告山杠爷》的电影,讲述了一个威信高,敢说敢管的村委会主任,用游街示众的方法惩治教训一个不孝的儿媳,却逼出了人命,好心办了坏事,成了被告,引发了人们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村庄,都要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目前有的基层干部依法施政能力不强,工作中不按政策法规办事,班子决策的事情,经受不住法律政策的考验,时间一长,就丧失了在群众中的威信,群众和村级班子产生了对立情绪,再加上个别村财务公开不够,甚至个别干部以权谋私,致使村干部与群众的矛盾越积越深,随着时间的推移,引发群众上访等不稳定因素,既给各级党委、政府带来很大压力,更主要的是给村级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少同志都认为,现在农村工作难做,老百姓不好管了。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形势要求我们农村基层干部必须首先要学法懂法,依法治村,全面掌握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按法规政策办事,这样才能顺应时代要求,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农村基层干部。现在,我们个别村还有很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如土地承包、村级财务、相邻关系、婚姻家庭、赌博买码、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这些热点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这就要求我们在严格按政策办事的同时,要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或说明情况,澄清事实;或明确原则,制定措施;或纠正错误,理顺情绪;或诉诸法律,依法处置,努力把各种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普遍增强。作为农民群众的带头人,如果农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还不如农民群众,不仅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还可能做出违法的事。所以,作为农村基层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我今天主要根据本人在多年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中,对大家平时经常遇到、咨询的最多、最集中、最感兴趣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取整理出来,给大家集中讲一讲,希望对大家有所启迪和帮助,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大家的需求。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人身自由权利为例,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均受法律保护。在一些农村非法拘禁、捆绑、关押他人,非法侵入他人房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受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按《刑法》制裁。在这里我讲两个案例供大家参考。一个案例是“骂人一句话赔偿一千元”:1999年7月10日下午,XX省xx县某村村民魏英子在村里后山放牛,同在山坡薅草的村民李金娥看到自己山地上的庄稼有被牲畜糟蹋的痕迹,即大声辱骂放牛娃。魏英子听到后见周围无其他人,即质问李“你骂谁。”李金娥答“就骂你”,并大骂:“辛某(该村一名干部)在你屋睡觉,还给您掏了50元钱”双方争吵多时。傍晚,魏英子拉李金娥去找辛某对质,李不去,并继续大骂“你就是跟辛某睡过觉。”当时已有许多围观群众。魏英子满腔气愤无处发泄,便一张诉状把李金娥告到法院,要求李金娥给其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在庭审中,李金娥承认骂人错误,魏英子和辛某并无不当关系,但不愿赔偿精神损失,也不愿公开赔礼道歉。8月18日,xx县法院判决李金娥赔偿魏英子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以书面张贴形式在该村范围内给魏英子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李金娥当众无端辱骂魏英子与他人有两性关系并收取辛某50元,使魏英子的社会评价在当地降低,人格受到侮辱,侵害了魏英子的名誉权,给魏英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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