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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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银行员工待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公司总部《员工内部流动及待岗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待岗,系指不能适应工作岗位 需要,离开现工作岗位到落实新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前所处的状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待岗条件与期限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安排待岗: (一)所在工作岗位有明确的量化任务目标, 业绩不达标, 连续两个考核期未完成任务目标 60%的。 (二) 工作技能达不到所在岗位要求,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三)连续两个考核期评定为“需改善”或“不胜任(不合格)”等级的。 (四) 通过竞聘上岗或双向选择, 暂没有合适岗位安排其工作,且尚未达到内退条件的。 (五)违反“红、黄、蓝”牌制度,达到“红牌”情节的。 (六)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因其它情形, 经用人单位考核研究纳入待岗范围的。第五条 下列人员暂不列入待岗范围: (一)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并经 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达到相应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 (四) 第一次转岗或新入行定岗客户经理岗位, 处在考核保护期的。 (五)新入行员工处在试用期的。 第六条 考核期可视各单位具体考核办法确定,原则上以季度为单位。 第七条 待岗期限一次不超过 3 个月。两次待岗期限不超过 5 个月,时间累计计算。距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不足 5 个月的,待岗期限以劳动合同剩余时间为准。 第八条 待岗期限自人力资源部门发出待岗通知之日起,至待岗员工落实新岗位后正式调配通知之日止;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待岗员工,待岗期限自人力资源部门发出待岗通知之日起,至待岗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 第九条 待岗期限包括离岗时间和待岗培训时间,不含正式调配新岗位后的上岗时间。 第三章 待岗管理审批流程 第十条 总行和各分行在人力资源部门设置待岗中心, 对待岗人员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待岗员工从通知待岗之日 起,编制划归待岗中心。 待岗中心负责对待岗人员的培训、调配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待岗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调岗等手续,并严格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以达到重新上岗的要求。 第十一条 员工待岗管理流程员工待岗管理流程见附件 1。第十二条 员工待岗审批流程 (一)拟待岗员工所在部门(支行)填写《待岗人员审批表》(附件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二)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后,与拟待岗员工面谈。分支行 拟待岗员工由分行人力资源部面谈;总行拟待岗员工由总行人力资源部面谈。 (三)所在单位分管人力资源行领导审核。 (四)总行员工待岗由董事长、 行长审批; 分行员工待岗由分行行长审批,向总行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人力资源部门在《员工待岗通知书》(附件 3)签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送达待岗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或 员工拒绝签收的,可采用有公证人员、派出所民警或街道工 作人员见证的方式留置送达,也可邮寄送达。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用登报方式公告送达。 (六)待岗人员应于接到《员工待岗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工作交接手续,到人力资源部门报到, 并签订《员工待岗协议书》 (附件 4),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纳入员工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总行或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对待岗人员进行登 记造册, 并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 “人员状态” 中标注“待岗” , 加强对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待岗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待岗培训包括脱产培训和试岗培训两种方式。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待岗员工的实际情况,组织进行空缺 岗位再上岗培训, 通过待岗培训提升其技能, 创造上岗机会。第十五条 脱产培训时间原则上最长 1 个月,试岗培训 时间最长 2 个月,必要时可接受专门的技能培训。脱产培训 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理论知识、 操作业务知识、 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等。 第十六条 待岗培训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将员工待岗培训需求报总行, 总行审定后发出员工《待岗培训通知书》(附件 5)。总、分行人力资源部门确定待岗培训的部门(支行),由相关部门 (支行)负责培训辅导,并做好培训记录(附件 6)。 (二) 待岗辅导人和待岗人员沟通, 制定待岗人员培训改进计划,并写入培训记录。培训改进计划需明确改进目标、 衡量标准、改进时间等,双方签字确认。 (三) 待岗辅导人应密切关注待岗员工工作改进进程, 严 格按时间和目标给予阶段性辅导和评价,并书面记录每次辅导结果,经员工签字后存档。 (四)待岗培训结束后, 待岗辅导人、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与员工面淡,对待岗培训后是否胜任工作作出评价。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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