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章_再保险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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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再保险合同;目录;再保险合同;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形式的一种,也属经济合同,无标准格式,双方签署后生效。 (2)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出公司分出业务、交纳保费;分入公司承诺给予应份的经济补偿。 (3)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遵守并相互约束。 (4) 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 ;(二)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关系 1.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即以原保险合同存在为前提。 (1)再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范围和有效期为限。 (2)原保险合同解除、失效或终止,再保险公司也随之解除、失效或终止。 2.再保险合同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合同。即不从属于保险公司。 (1)不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任何关系:再保险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索要保费;投保人亦不能向再保险人索赔。 (2)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3.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合伙合同说;反对者;区别;(二)委托合同说;3.原保险合同说(继承说);原保险合同说;4.责任保险合同说;性质特殊的责任保险;4.再保险合同的标的;5.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6.再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1.再保险合同的主体 包括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1)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再保险的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即保险人与再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为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经纪人有两种,一种是分出公司的代理人,受分出公司委托,代表分出公司的利益与再保险接受公司协商,将分出公司承保业务的部分或全部分给接受公司,以收取一定的再保险经纪人手续费。另一种是接受公司的代理人,受接受公司委托,代表接受公司的利益与分出公司协商,承保分出公司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 ;再保险经纪人;简要介绍;6.再保险合同的特点;(1)再保险合同是射性合同;(2)再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3)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4)再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六,再保险合同的内容 ;(三)原保险人的义务 1.原保险??对再保险人负有告知、通知义务。 告知义务属合同签订前的义务,旨在使再保险人能正确认识其所承担的风险,以便决定承保条件与是否承保。 通知义务属合同签订后的义务,旨在使再保险人对风险变化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保护其利益。; 而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负有告知、通知义务,旨在使再保险人能正确评估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体现在将原被保险人所有的陈述以及与危险有关的通知转告再保险人。一般分两种情况: (1)保险内容的告知与通知义务 重要事项:标的物的内容、性质、地点、种类、保险金额、费率等。 订立时承报“初步业务报告表、缔结后承报确定业务报告表”。如合同内容变动承报“变动业务报告表”。 (2)危险变更或增加的通知义务 如发生变更或增加,原保险人违反告知或通知义务,再保险人可据此解除再保险合同,若造成再保险人的损害,原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原保险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再保险费。 3.在达成再保险协议后,分出公司应向再保险人发送正式分保,并定期编送业务账单、业务更改报表、赔款通知书、已决赔款报表。 ;4.原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建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提供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5.原保险人在归还保险费准备金或赔款准备金,应同时支付给再保险人议定的利息。 6.如有损余收回或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回款项时,原保险人应按再保险人的分保比例予以退回。 7.根据再保险人工作的需要,原保险人应向再保险人提供有关账册、单据和文件。 8.原保险人在安排再保险时,必须先作自留。 原因:(1)不作自留,无法实现对风险的平衡分散;(2)可避免再保险成为赌博或投机性的交易;(3)有利于督促原保险人慎重进行风险选择,使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之间真正形成风雨同舟,利害与共的关系。 9.原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的理由为理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再保险人的义务;同样亦不得以再保险人的理由为理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对被保险人的义务。;(四)再保险人的权利;(二)再保险人的义务 1.再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接受分担额的义务。 2.在约定的保险责任产生时,再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损失补偿义务。 3.再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对再保险佣金与盈余佣金履行支付义务。 4.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提存与管理的履行承认义务。 5.原保险人为维护合同双方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切实合理费用,再保险人有按比例承担的义务。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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