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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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 声学 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DA/T 22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GBZ 70 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T 15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 165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 GBZ 169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GBZ/T 191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 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并有可能受到健康损害的劳动 者。 3.2 职业病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 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 职业病诊断 1 DB52/T 885—2014 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接触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劳动者作出是否患有职业病的医学判定。 3.4 职业病鉴定 对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进行判定的活动。 3.5 职业病诊断机构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3.6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经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的办事机构。 3.7 职业史 按时间先后顺序列出的全部职业经历。 3.8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主要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经历,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起止时间、工种、岗位、操 作过程、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品种及其浓度(强度)、实际接触时间、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等情 况。 3.9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10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劳动者、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件。 3.11 职业病鉴定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劳动者、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果证明文件。 3.1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档案 2 DB52/T 885—2014 是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 等资料的总和。 4 职业病诊断 4.1 职业病诊断原则 职业病诊断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机构的 诊断活动应当坚持“集体诊断、机构负责、资质管理、标准认定”的原则。 4.2 职业病诊断机构 4.2.1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为: a) 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b) 报告所诊断的职业病; c) 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开展情况; d) 对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保密; e)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4.2.2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条件 4.2.2.1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基本条件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a) 具有独立法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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