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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黄河河道治理,保证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治理职责,保证黄河防洪平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出台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执行权(力)责全都、紧密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治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担当义务,各部门应相互协作、通力协作,共同保证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平安。
第四条本规定执行过错回责原则。过错是指有意和过失。
有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期瞧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瞧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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