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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81—20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04-01实行)
Technicalstandardofpreventingpollutionforlivestockandpoultry
breeding2001-12-19 公布2002-04-01 实行
目录
序言
主题内容
技术原则
选址要求
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
畜禽粪便的储存
污水的办理
固体粪肥的办理利用
饲料的饲养管理
病死畜禽试题的办理与处理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
其余
前 言
跟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养殖场及其周边环境问题日趋突出,成为限制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要素之一。为防备环境污染,保障人、畜健康,促使畜牧业的可连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例拟订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储存、污水办理、固体粪肥的办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办理与处理、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范为初次拟订。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技术规范由北京师范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共同负责草拟。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说。
HJ/T81—2001
主题内容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储存、污水办理、固体粪肥的办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办理与处理、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技术原则
2.1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联合、种养均衡的原则,依据本场区土地(包含与其余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立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2.2关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一定配套成立拥有相应加工(办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办理设备或办理(置)体制。
2.3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切合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选址要求
3.1禁止在以下地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景色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中心区及缓冲区;
3.1.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含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旅行区等人口集中地域;
3.1.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地区;
3.1.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例规定需特别保护的其余地区。
3.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地区,在禁建地区邻近建设的,应设在3.1规定的禁建地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地区界限的最小距离不得小
于500m。
4、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
隔绝,粪便污水办理设备和禽畜尸体燃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推行雨水和污水采集输送系统分别,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采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纳明沟布设。
4.3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纳干法清粪工艺,采纳有效举措将粪实时、独自清出,不行与尿、污水混淆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实时运至储存或办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纳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渐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畜禽粪便的储存
5.1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特意的储存设备,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切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2存设备的地点一定远离各种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
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3储存设备应采纳有效的防渗办理工艺,防备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
5.4关于种养联合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储存设备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
5.5储存设备应采纳设置顶盖等防备降雨 (水)进入的举措。
污水的办理;
1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联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办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6.2畜禽污水经治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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