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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内容概述;2011年以来出台的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内容: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二点: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现明确:新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等不能再作为递延所得处理。
执行期限:2010年11月27日开始执行 ;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解读:将原阶段性执行的财税〔2009〕87号的规定重新明确,取消执行期限的限制。
思考:
1、什么叫财政性资金?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减免和返还的各种税收,不包括出口退税款,叫财政性资金。
2、财政性资金是不是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财政性资金:针对企业 ;财政拨款是不征税收入。
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不一定是不征税收入。
对于一些国家重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以及税收返还等,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需要,有可能也给予不征税收入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来明确。
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已取消)、财税〔2011〕70号;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财政性资金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例外:国家投资(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符合三个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要点:是否具备专项用途;
管理要求: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差异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可以;
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部分应计入第6年的收入总额,而免税收入的调减是永久性差异;
免税收入办理优惠备案手续,不征税收入准备资料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如何判断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企业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包括借款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批准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布的平均利率或实际贷款利率。;解读
放宽对企业借款利息扣除限额的标准,使企业不违反金融秩序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利息支出均可在税前扣除。
实际操作要点
要求企业在情况说明中附送金融机构的产品销售书、金融企业公布的贷款平均利率或个别企业贷款合同等资料作为依据 ;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率应参照本条款执行 ;
利息扣除限额的标准放宽后,重点应放在审核该利息支出是否真实必要、是否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取得合法票据、及是否符合关联利息支出扣除的规定方面。;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支出扣除问题
内容: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解读:
明确统一工装支出为合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工装支出可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不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
“统一制作”也包括“统一购置”,即企业统一购买后要求用于员工工作时的统一着装 也在此范围内;
不是发放的福利性服装,而是工作着装。;三、关于航空企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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