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案例分析-精品合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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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案例分析 在合同履行中, 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这些抗辩 权利的设置, 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 使当事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 如无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 能力而中止履行的, 或者中止履行后,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 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例 「案例简介」 2001 年 1 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 9 月 1 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100 套,并办理登记手续, 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 第一期支付 2 千万元,第二期支付 3 千万元,第三期则在 9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 5 千 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 5 千万元。 9 月 1 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 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9 月 1 日) 7 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问题的提出」 本案涉及到同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 66 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 续,已构成违约; 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 7 日后,仍然没有付款, 构成了履行迟延。 但是, 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 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 辩权。 从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 5 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 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因此, 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 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 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 房屋属于不动产, 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 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 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 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 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 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可见, 在本案中, 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 66 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存在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同时履行抗辩权,并将其与双方违约加以正确区 分。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 己的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 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产生的。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等。 如果双方的债务是基于两个或多个合同产生的,即使双方在事实上联系密切,也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对价或者牵连关系。对价或者牵连关系 强调的是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的互为条件、 互为牵连的关系,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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