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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内容简介
本章主要考查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本章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
进行考查。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一、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含义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调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仅指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
(二)教育法的功能
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 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
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力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
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及违法的责任承担。教育法具体功能有: 1. 规范功能 :规定不同的教育主体所
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2. 标准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 3. 预示功能: 4. 强制功
能。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是有
关教育立法、执法的依据。是宪法在教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党的方针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
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
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 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
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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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这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
则。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宗教不得干涉教育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的目的,坚持教育符
合公共性原则。“汉语言文学为学样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教
育机构,可使用本民族语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通用字”语言文字上法律规定也体
现公共性原则。
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
教育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属于公益性事业。教育的保障性原则,国家(保障)、社会都应关心
和支持教育事业,尊重教师,全方位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育
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明确教育物质条件保障问题,是保障原则的具体落实。
4、教育平等性原则
教育平等性原则不仅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原则的贯彻和落实。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平等
的受教育的机会,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帮助残疾人发展教育事业。
5、终身教育原则
建立和完美终身教育体系,成人教育。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
务的关系。 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三要素相互联系、 相互制约、 缺一不可。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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