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与公序良俗的适用.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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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与公序良俗的适用 摘要:在《民法总则》第十条中,对于处理民事纠纷进行了相关规定。规定表明,在进行民事纠纷的处理中,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若法律没有进行规定,按照习惯进行适用,但不应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法条表明,习惯与公序良俗在法律适用上具备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它是时代的进步与文化沉淀的共同结果。第十条中的习惯不可以理解为习惯法、事实和民俗。它是公序良俗的具体化,且受公序良俗限制。习惯与公序良俗的结合,弥补了法律的空缺,使法律在适用上更加科学,使民众生活得到了尊重,使法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 纵观中国历史,“少成若性,习贯之为常。”周代的《大戴礼记.保傅》中最早出现关于习惯的说明 一、习惯 (一)习惯在《民法总则》中的具体规定 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条中,规定当前的行为人可以通过使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法做出表达。使用沉默来进行意思的表达,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需要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习惯,满足以上条件才可视为进行意思的表达。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对于当事人意思表达的解释,应按照其使用的语句,结合当前其行为的性质、目的、相关条款、诚信原则进行最终意思的确定。 (二)习惯的定义 通常来讲,习惯是指对于某一项事物进行长时间的重复行为。对于公序良俗而言,则是指人们在进行类似事件的认识和处理中,长时间所遵循的一种规则或者行为规范 (三)习惯的类型 习惯可以分为自然习惯和社会习惯。自然习惯是人在社会形成以前,以生存为目的而反复实践得出的行为习惯。社会习惯则是建立在自然习惯之上的。社会习惯是指社会形成后,人开始借助明确的信息和其他的外在因素开始塑造的习惯。习惯还可以分为良好习惯和不良习惯。这里的良好和不良是基于道德社会的需要而非事实评价。很多民族有唱和舞的习惯,并且能歌善舞,但是能歌善舞并不等同于良好习惯。 (四)习惯与习惯法 法学界对于习惯和习惯法的论述有很多,有学者认为《民法总则》中的习惯就是习惯法。我们下面对习惯法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从定义上看,习惯法的内容一定是一个在法律制定前就已经存在的习惯,它是法律的一种类型,即习惯法一定是习惯。但是很显然对于习惯而言,它的范围并不单单只有法律,还有没被纳入法律的一些为大众所接受的规则或者行为。习惯法应当是法的一种类型,具有法的性质,但是又着重强调适用此习惯的特定人群。习惯变成习惯法需要司法确认。例如,少数民族习惯法。因此习惯并非是习惯法,两者大相径庭。 (五)习惯与事实 很多学者认为习惯就是事实。事实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改变而改变。而习惯是可以改变的,是从无到有反复实践培养起来的。事实则是一直都存在的。是否掺杂着个人意志是区分习惯和事实的标准。所以两者也是不同的。 (六)习惯与民俗 民俗是一种文化,是一个社会群体或者民族在长时间的生产实践当中所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文化。例如,过去,我们见面都要相互作揖,不同身份的人相见还要行磕头之礼。但是它们并不是习惯,仅仅是民俗。 二、公序良俗 (一)公序良俗在《民法总则》中的具体规定 《民法总则》第八条中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中,也规定不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若违反公序良俗则被判定为无效。由此可见,公序良俗在我国民法系统的建设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民法典中具备着详尽的规则中规定了此原则,增添了司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二)公序良俗的概念 公序良俗是指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公共交往行为和社会交往规范 (三)公序良俗的分类 国外相关研究中,法国《民法典》对公序良俗进行划分,认为工序可以从立法、司法、政治、经济四个方面进行分类。我国相关研究中,认为公序良俗主要分为:危害国家行为类型、基本权利保护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类型、限制经济自由类型、违反道德类型等。 (四)习惯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习惯是社会中存在的未被法律认可的规则。习惯中分为良好习惯和不良习惯,习惯会维持社会的稳定,但不一定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公序良俗是满足社会发展必要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必须有促进社会发展的引导性。 也就是说只有良好习惯才在公序良俗的内容中。良好习惯和公序良俗的关系显而易见,良好习惯是公序良俗的具体化,公序良俗都是抽象的,而良好习惯是具体的。《民法总则》中对公序良俗进行了借鉴,其中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表述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当前社会的公序良俗。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在指导民众诚实守信、信守承诺、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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