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与“理性”张力中的“善”——兼论康德至善论的现象学意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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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与“理性”张力中的“善”——兼论康德至善论的现象学意蕴 摘要:“善”的问题,在西方思想史上一直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它的理解不仅关乎道德、宗教、审美,而且关乎认识论的基础。自柏拉图以降,一流的哲学家都汲汲于斯。至康德,他提出了“至善”的完整学说,它包括“德性、德福一致、伦理共同体、上帝”四个方面,是一个由低到高有机结合的整体。但对康德的这个学说存在不同的理解,其根本原因在于情感与理性之间的对立。理清他的思路、澄清其模糊之处,关系到能否正确把握康德至善理论的要旨。而胡塞尔的“前谓述经验”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建设性的思路,以它来解读康德非常具有启发意义。 “善”的问题,一直是西方思想史上的重要话题,因为它不仅关乎价值判断、关乎人的行为选择之根据,而且也关乎人的认识何以可能,即“个别”与“一般”如何统一起来,也就是下面这个问题:作为经验对象的外在可感物如何与人思想中对该事物的范畴、概念结合起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柏拉图提出了“分沾”(μ·εθεξιζ) 众所周知,康德从事哲学研究是有很强的使命感的,他想拯救形而上学于水深火热之中,因为“时代的时髦风气导致她(指形而上学———引者注)明显地遭到完全的鄙视” 一、康德“唯动机论”中的“善” 对康德的道德学说及其至善论中的道德动机问题,以往学界过多地关注康德对道德动机的强调,故而得出康德是动机论者或义务论者的结论,如汤姆·鲍彻姆(Tom L.Beanchamp)指出,在与功利主义、美德伦理学相比较的意义上,可以把康德关于道德行为动机的学说看成是“规则义务论” 但我们还应注意问题的另一面:在康德看来,人在尘世的生存中,追求幸福是无可厚非的,甚至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维持好自己的生命才有条件和基础去追求德性,进而做到德福一致,否则就谈不上实现至善。这一过程涉及到对幸福的理解问题,在康德哲学中,“情感或幸福不能使人成为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也就是说,唯有服从道德律的理性存在者的生存,才能被设想为一个世界的存有的终极目的” 二、康德至善理论中为宗教奠基的“善” 康德所提出的道德与宗教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康德研究者们聚讼纷纭之地。这里面既有康德哲学体系庞大、义理深奥、难以窥其全貌的原因,又有康德自己表述上的原因。他有时强调道德是自足的,不需要宗教来作保证;有时又谈人在把道德义务作为行为标准而尽力而为,但最后仍没有达到目标时,也可以祈求上帝的帮助。所以,在康德研究者们之中,有两类观点。一类观点认为,康德的道德哲学最终导向了宗教,或者说实现了向宗教的过渡。李泽厚先生指出,康德所提出的“完满的善”在神的王国才会出现,是宗教限度内的对象,所以康德在道德领域里所谓的道德法则的自律,在宗教范围内就成了上帝的他律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各有偏颇。第一种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把“完满的善”仅仅理解成一种具有神学性质的“至善”,在这个前提之下,再把康德在“第一批判”里提出的另外两个“理念”———灵魂和上帝———放在一起,那么,得出“道德导致宗教”的结论就是顺理成章之事了。或者说,神学意义上的“完满至善”,是指具有感性需求的人靠理性的意志以道德律支配自己的行为所指向的目标,但由于在具体的经验性活动中,人无法完全克制、摒弃感性需求的诱导,也就不能获得“完满至善”,如此一来,只能把希望寄托在不朽的灵魂上,以便在遥远的未来去实现,同时还得靠绝对正义的上帝来作担保。实际上,这是将“完满的善”作神学理解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这种思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完满至善”仅仅局限在“第二批判”和《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这两部著作上了。康德确实在这两部著作中有“道德导致宗教”的意思,但他这样做是为了在具体的语境中表达特定的含义,我们不应做以偏概全的狭义理解。我们应把视野放宽,因为凡是涉及道德问题的著作都会包含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我们就应从康德的整个哲学体系上来理解这个观点。 将“完满的善”作神学理解导致的第二个方面的局限性在于:误把上帝在“德福一致”中的中介作用理解成“完满至善”的必要条件了。这里需要澄清的是,上帝只是一个辅助手段,其作用是有限的,它不能成为纯粹实践理性的欲求目的,只有善良的意志才是其目的。换言之,只有道德律才能充当最高的追求目标,上帝是一个悬设或逻辑上的必要环节。康德指出,它只有实践上的实在性;质言之,上帝概念不是知性的对象,只是一个理念。按基督教的传统,它是信仰领域内的事,属于信任情感所指向的对象,知识论对其难置可否;但在道德学说中,我们又不得不谈论它,康德“悬置知识,为信仰腾出地盘”的作法,已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所以,这又涉及到在情感与理性之张力中理解康德哲学的问题。若将二者混淆或分不清界限,我们就会陷入康德哲学“道德导致宗教”这一观点所带来的理解误区,只有将这一论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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