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抵押贷款证券化:如何判断转出资产终止确认?.docxVIP

商业银行抵押贷款证券化:如何判断转出资产终止确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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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抵押贷款证券化:如何判断转出资产终止确认? 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盘活存量、优化资本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分散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越来越多金融机构的青睐。严监管与资本约束压力使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愿望一直强烈,在信贷资产出表过程中转出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需要大量的专业判断,备受各方关注。本文通过对实际案例资产证券化合同条款的具体分析来剖析探讨相关会计准则的具体运用,提出相关建议,为今后该类业务会计处理提供借鉴。 【案例介绍】 商业银行抵押贷款证券化由于具备增强资产的流动性、获得低成本融资、减少风险资产、便于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等传统筹资方法所没有的特点,深受商业银行欢迎,相关产品创新层出不穷。本案例中H商业银行(也称“委托人”“发起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将其合法所有的部分抵押贷款资产作为“资产池”委托给受托人(也称“受托机构”和“发行人”)设立不良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信托,并在该信托项下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向商业银行购买“资产池”,并以“资产池”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形成的属于特殊目的信托的全部资产和收益(“信托财产”),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 根据H商业银行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方案,本次发行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总规模为人民币100亿元,其中,次级档份额为10亿元,占比10%,H商业银行拟持有全部次级档份额。其他优先级份额向第三方机构出售,具体合同关键条款见后续分析过程。 商业银行能将相应资产从其财务报表中终止确认的特征 判断该商业银行是否能将相应资产从其财务报表中终止确认时,主要考虑以下两点:该银行是否需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发起的信托进行合并;是否能对商业银行转移给特殊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予以终止确认。 1.主要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H商业银行是否应合并特殊目的信托 (1)商业银行是否拥有对特殊目的信托实质性权力。本案条款如果明确H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并兼任贷款服务机构,能够主导对信托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特别是监督基础资产偿付,并在借款人逾期未付时采取必要的催收或处置措施,则可以判定H商业银行拥有对特殊目的信托的实质性权力。 (2)商业银行是否享有来源于特殊目的信托的可变回报。本案条款如果明确H商业银行为信托提供资产服务而收取服务报酬,同时作为全部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获得相应的回报,该报酬及回报根据基础资产的偿付情况而变化,则可以判定H商业银行享有来源于特殊目的信托的可变回报。 (3)商业银行是否具备运用对特殊目的信托所拥有的实质性权力影响其取得可变回报的能力。综合考虑商业银行和其他方享有的对特殊目的信托的相关权利、商业银行资产服务报酬的水平,以及商业银行持有发行的全部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如果所有的剩余现金流均将分配给商业银行,从而使其持有的可变回报敞口面临重大风险,当合同条款满足以上要求则可以判定H商业银行具备运用对特殊目的信托所拥有的实质性权力影响其取得可变回报的能力。 综合考虑《企业会计准则》(下简称《准则》)第33号的控制要素,H商业银行拥有对特殊目的信托的实质性权力,并享有相关的可变回报,且具备运用其对特殊目的信托所拥有的实质性权力影响其取得的可变回报的能力,在符合上述三个前提的基础上满足《准则》关于控制内涵定义,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H商业银行应该合并特殊目的信托。 3.是否能对商业银行转移给特殊目的信托的信贷资产予以终止确认 在确定H商业银行合并特殊目的信托基础上,判断是否能将相应资产从商业银行合并财务报表中终止确认,须考虑: 是否属于准则所述的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属于转移、保留或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若属于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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