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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王成
【摘要】 2010 年第 5 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桂冠案,否定合同解除时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
这一立场不仅与通说不合,在司法实务中也甚为罕见。这一立场尽管在表面上保持了逻辑的一致性,但导
致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被解除前无用、在合同被解除后也无用的后果。这既是对当事人意思的不尊重,结果
也不公平、不妥当。理论的逻辑性要服从、服务于结果的妥当性。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金;逻辑性;妥当性
【全文】
编者按: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从面向立法的法学研究逐渐转向面向司法的法学研
究。面向司法的法学研究的重要特点,就是注重案例的实证研究。通过对个案中法官适用法律的逻辑的分
析和批评,总结和发现法学发展的路径和规律,形成法学研究和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本期“主题研讨”刊
登了三篇民法的论文对此进行研讨。 《借名购房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文通过对大量真实案件的类型化分析,
提出了此类法律问题的解决思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旅游纠纷民事责任配置若干问题研究》分别
从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几个案例出发,对案例确定的规则提出了作者的不同看法。
2010 年第 5 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刊登了一则合同解除以后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审判案例。 该案
例的立场与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司法解释所持立场之间出现不同。 [1] 这则案例引发了
笔者的思考: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依然存在并有效?换言之,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
除后,非违约方能否依据被解除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向对方提出违约金的请求?这一问题关涉合同解
除后的法律效果,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故具有重要性。其实,学说对此已经多有讨论;且法院有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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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多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司法解释,另有多个司法解释条文与此
有关。本文拟在此基础上就该问题作深入探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相关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桂冠案)
就本文所讨论的主题而言,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桂冠案。桂冠案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 年第
5 期,同时该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终审裁判的, [2] 这似乎表明,该案判决确定的观点,当然就是最
高人民法院的立场。
就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该判决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就解除合同
的后果而言,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
法院亦不予支持。
该案引起人们关注的另一个原因可能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该案的摘要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3]
上述立场与通说及很多法院判决、包括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判决的立场相左,
故人们猜测该案是否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立场的变化? [4]
2.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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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至少还刊登过以下一些涉及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关系的案例。
(1 )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新宇案)
该案例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 年第 6 期。该案的一审法院是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二审法院
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选取的角度来看,该案判决重点在于讨论违约一方起诉
要求解除合同、守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法院是否以及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决解除合同。该案判决同
时还讨论到如何构成《合同法》第 110 条规定的不可以继续实际履行的条件。无疑,这两个问题都是重要
的合同法问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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