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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实施方案
抚顺县实施方案
顺昌县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为创新农户贷款担保和风险保证模式,建立农户小额贷款长效机制,着力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和经营资金短缺问题,促进扶贫开发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政府农办《关于下达2021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1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
农户小额信贷、担保服务以全县22个省、市、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为实施重点,面向全县130个行政村,扶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农产品加工业、农家乐等小型创业项目。
(二)实施对象
扶贫小额贷款以2021年重新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为主要对象,直接或间接贷给贫困户的金额原则上要求达到贷款总额的70%以上。对用于发展生产项目,遵纪守法、信誉良好的贫困户优先予以满足,对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残疾人予以倾斜扶持。为更好地发挥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组织的带动作用,对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种植、养殖、加工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组织,也可列为贷款对象。
(一)贷款额度与期限
由县小额信贷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与农行顺昌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建立合作关系,在农行设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将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委托农行向实施对象发放贷款,利息按农行的标准执行。贫困户申请贴息贷款的额度,单户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对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种植、养殖、加工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原则上每带动
1户可申请贷款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以1年为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对象的担保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在岗在编)或优势行业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并由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二)贴息资金发放
按期归还贷款的贷款对象,财政按其贷款总额的5%标准给予贴息,当年贴息资金如有结余,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促进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每年从经营盈余中提取40%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贷款和弥补贷款呆账损失。
(一)贷款申请
由贫困户或种植、养殖、加工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必须附上所带动贫困户的名单)提出申请,经村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促进会在对申请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审查筛选的基础上,与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签定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送交农行审核后,填写放款通知书交农行方可贷款。
(二)贷款审批
贷款额度在2万元以内的由促进会法人审定批准;贷款额度在2万以上、10万以下的由促进会领导集体审核后由促进会法人审批。
(三)贷款发放
农行在促进会提交的贷款对象等有关材料后,对提出借款申请的对象,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相关贷款操作程序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四)贴息程序
借款人按借款期限及时还款的,促进会根据农行提供的还款情况,进行审核后给予贴息。
加强小额信贷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会要建立专门台账,台账内容包括贷款贫困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上年家庭人均收入、贷款金额、贷款日期、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贴息金额、扶贫成效和联系电话等,以便检查、审计和跟踪。
五、贫困户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贴息运作方式
(一)贷款的额度与期限
实施对象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发展生产符合规定的给予贴息。贫困户申请贴息的贷款额度,单户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对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种植、养殖、加工专业大户和专业合作组织,按每带动一户可申请贴息贷款1万元,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种养专业户和专业合作组织贴息贷款总额要控制在本县年度贴息贷款总规模的20%以内(含)。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二)贴息资金发放
本年度贴息用于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贷款利息。按期归还贷款的贷款对象,财政按其贷款总额的5%标准给予贴息。当年贴息资金如有结余,转结至下年度使用。
(三)贴息的运作程序
1.贷款对象的筛选。由贫困户或种植、养殖、加工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必须附上所带动的贫困户名单)提出申请,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县委农办和县财政局在对申请对象调查摸底、审查筛选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送交县级金融机构。列入《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的对象方可按照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2.贷款的发放。金融机构在《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内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提出借款申请的对象,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3.贴息的程序。金融部门将贷款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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