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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党政机关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 洞口县党政机关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 洞口县党政机关整体搬迁建项目征地拆迁
实 施 方 案
洞口县党政机关整体搬迁项目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现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拟对县城洞口大道以北、文昌北路以东、新村北路以北西和德民路以南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为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办法》、《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2]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43)和《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21]1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人:洞口县土地储备中心
二、征地范围: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需征收的土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三、资金来源:
(一)、县财政拨款,城北土地收益金;
(二)、现有行政中心土地资产处置。
(一)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20日,分别召开镇、村、组三级动员会,宣传有关政策,做好群众工作,并发
布征地拆迁公告。
(二)202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3日,与镇、村干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勘界和权属调查,落实至每个村民小组;同时要对拟拆迁的房屋进行调查摸底,查清被拆迁人的户数、家庭人口(区别合法人口和非法人口)、建筑面积、宅基地(区别正屋和杂屋、临时牲栏)面积(区别合法面积和非法面积)以及房屋前后左右的空坪隙地等。
(三)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31日,完成全部土地的现场征地测量任务。
(四)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5日,分别与拟征地的村组签订好征地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付清征地款。
(五)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31日,进行拟拆迁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并将拆迁评估补偿结果及安置方案张榜公布。
(六)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0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所有拆迁补偿费一次性付给被拆迁户。
(七)2021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20日,将所有被拆房屋拆除完毕。
五、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征地范围内各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合
计为:水田3.7万元/亩,旱土及园地2.7万元/亩,林地2万元/亩,荒地1万元/亩,地上附着物(包括果树、杂树、坟墓以及其它构筑物等等)经现场清点后按上述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被拆迁的房屋宅基地面积(指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红线内面积)超过安置的宅基地面积的,其超过部分面积按邻近水田的征收价格进行补偿。
(二)房屋补偿
1、所有被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2、被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市政发[2021]16号)文件标准评估确定。被拆迁人的搬家费、过渡费按市政发[2021]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房屋建筑或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一)拆迁安置形式:应拆除的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施工拆除;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由被拆迁人负责修建。
(二)被拆迁人的宅基地安置:
1、被拆迁人宅基地按照经批准的统一规划安排在新村路以东。具体位置以规划图为准。
2、宅基地安置面积的确定:
被拆迁人宅基地的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计算:
(1)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或等于90m2的,按90m2安置宅基地。
(2)被拆迁人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90m2但少于160m2的,按该住房占地面积安置宅基地。
(3)被拆迁人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60m2的,按以下原则安置宅基地:
①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少于6人的,安置宅基地不得超过160m2;
②被拆迁人家庭人口6人以上(含6人),且其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60m2但少于180m2的,按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安置宅基地。
③被拆迁人家庭人口6人以上(含6人),且其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超过180m2的,安置宅基地不得超过180m2。
(五)宅基地价款补差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成本核算,安置宅基地价款补差按以下办法执行。
1、被拆迁人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被拆除的住房占地面积的,不收取宅基地款;被拆迁人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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