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业培训系统学习内容(客运值班员、客运员)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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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业培训系统学习录 第一章 公用部分 《铁路旅客运输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第1部分:车站 《关于向社会公布客运站车服务质量标准摘要的通知》 《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列车运行图编制管理规则》 《技规》 《铁路运输调度规则》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客运值班员、客运员部分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信息报告的通知》 《铁路旅客使用银行卡购票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铁路局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铁路局互联网售票办法》 《北京铁路局 订票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短途卧铺票价优惠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重点旅客运输服务工作的通知》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关于做好铁路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发售工作的通知》 《旅游列车开行管理办法》 《客车给水工作管理规则》 《售票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全路异地售票管理办法》 《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公用部分 《铁路旅客运输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 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 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 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七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利益和铁路设备、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义务: 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车票中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附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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