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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环保部发布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环保部发布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作者:
来源:《环境》2021年第01期
近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2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 3)及其配套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21)等3项标准,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据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1996年、2021年分别进行了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在原有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水泥制品生产的基础上增加了散装水泥中转站;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标准重点提高了PM、NOx排放控制要求。根据除尘、脱硝技术进步情况,新标准规定的PM排放限值由现行标准的50mg/m3(水泥窑等热力设备)和30mg/m3(水泥磨等通风设备)收严至30mg/m3和20mg/m3:新标准规定的NOx排放限值由现行标准的800 mg/m3收严至400mg/m3,促进水泥企业采用工艺控制(如低氮燃烧器、分解炉分级燃烧、燃料替代等)和末端治理(目前较为成熟可行的是SNCR技术)相结合的措施,有效控制NOx排放。新标准还增加了氮(NH3)和汞(Hg)控制指标,强化了臭味扰民和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要求。综合考虑现有企业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国家调整过剩产能、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要求,新建企业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现有企业则执行原标准至2021年7月1日过渡期结束。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同时强调,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21)外,还应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21)。GB 30485-2021遵循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节点分别提出了对应的控制要求,包括允许协同处置废物的种类控制、废物中有害元素的投料控制、投料点的选择、烟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等。为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环保部还配套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21),具体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全过程的环保技术要求。
继火电、钢铁等行业排放标准之后,此次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期发布的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也专门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环保部2021年第14号公告,“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扩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要求,加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
2021年~2021年发布的《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21)、《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21)、《铜、镍、钻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
2021)、《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2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21)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21)等6项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次发布的标准修改单根据上述各有色行业的产排污特点规定了不同大气污染物项目的特别排放限值:铝工业规定了PM、SO2、NOx、氟化物、沥青烟等5种;铅、锌工业规定了PM、SO2、NOx、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Pb)、Hg等6种;铜、镍、钴工业规定了PM、SO2、NOx、硫酸雾、氯化氢(HCI)、氯气(Cl2)、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As)、镍及其化合物(Ni)、Pb、Hg等11种:镁、钛工业规定了PM、SO2、Cl2、HCl、NOx等5种:稀土工业规定了PM、SO2、硫酸雾、氟化物、Cl2、HCl、NOx和钍、铀总量等8种:钒工业规定了NOx、PM、SO2、Cl2、HCl、硫酸雾、Db等7种。 鉴于有色金属行业排放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主要附着在颗粒物上排放,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总体部署,此次发布的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收严了PM和SO2的控制要求,对于原标准未规定NOx排放限值的增加了NOx控制指标,其他污染物项目在原标准基础上相应予以完善。
鉴于国际上有色金属工业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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