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法的激励原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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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法的激励原理 论科技法的激励原理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10期 保证对科技创造实行激励的科技法原则,是很值得深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对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略事论析,不当之处,敬祈教正。 法有激励之“理”,当在一切法中贯而彻之,科技法自不例外。 科技法的激励原理,植根于法的激励功能,植根于科技社会关系的调节过程中的保障科技创造自由权利的需求,植根于发展科学技术的需要,植根于科技劳动的脑力性特点。 一 科技法的激励原理植根于法的激励功能 科技法的激励原理,根植于法的激励功能。这一点,我已另文结合中华法系的特点较详尽地作过分析。这里要补充的是: 1.对“制裁”的法律分析。“制裁”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法律用语,同时又是一个几乎未加研究的法学概念。浏览多种法学辞典、法理学专著,很难找到关于制裁的解释或论述。流行于口头的“制裁”一词,显然是贬义词,但从汉语辞源上看,制裁却是一个中性词。《荀子·成相》:“臣谨修,君制度。”《韩非子·难二》:“管仲善制割。”“制”即“裁断”的意思。“制”、“裁”连用,指的是裁定、断决。既然如此,就不一定是惩罚性的,还可以有奖励性的善意嘉许。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劳伦斯·M·弗里德曼教授在《法律制度》一书中, 对“制裁”一词就作中性的理解。根据对法的结构的分析,我认为,有静态的法与动态的法。在静态的法中,制裁有其预警功能与许诺功能;在动态的法中,制裁有其惩罚功能与奖励功能。 许诺作为静态的法的功能,虽是未兑现的奖励,但其存在是客观的。这种客观而又未兑现的功能,是由法律对人的影响及人对法律的感受交互作用而形成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技术革新奖励条例之类科技法的有关奖励的许诺,必对科技工作者发生影响,而科技人员因有此项法律激励也“感之于心”、“动之于情”。法律被付诸实施时,它象在传送带上一样开始“活动”。首先是与案情事实(在科技奖励法的实施中则是立功事实)一起“输入”司法机构(在科技奖励法的实施中则是“输入”评奖机构),然后是对有关的法律与事实的交接点的思考、较量以及“判决”并予以宣布或公布,即“输出”;“输出”之后还会收到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反应,即“反馈”。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在行动,静态的法变成了动态的法,静态的许诺变成了动态的奖励,潜在的以许诺形式体现的奖励规则变成了现实的奖励行为。奖励的行动又强化了奖励的许诺,从而增强了科技法律激励原则、激励规范的权威性。 2.科技法律激励功能的二重性。科技法的静态许诺具有法律功能与道德功能的二重性。许诺的法律功能表现为,凡行为与许诺规范的有关规定相符,行为人应得到奖励,还应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许诺的道德功能表现为,许诺规范的有关规定驱人向善、催人趋利。科技法的动态奖励,不仅对受奖者有激励作用,使之更加努力地按奖励规范的要求行事,而且对其他人也有激励作用,使之向受奖者看齐,也就是向奖励规范的有关规定靠近。 3.法的激励功能自始即有,后因法的异化而削弱。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的激励功能将增多。弗里德曼指出:“法学研究总的来说对奖赏注意不多。”其原因,“表面上看,法律制度似乎使用惩罚比奖赏多。从某种意义上说,惩罚似乎更有效,仅仅威胁要惩罚就有制止作用,而奖赏的希望则刺激很小。”(注: (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著, 李琼英、孟欣译《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6月版, 第97页。)法律制度使用惩罚确也多于奖赏。但“法律制度”是一个历时性的概念,古往今来以及日后的法律制度在“使用惩罚与奖赏”上,不可能一成不变,人类社会越是向前发展,法律制度使用奖励的量会越来越增加。我认为,由于惩罚越来越让位于奖赏,而奖赏与许诺一样,既有法律功能又有道德功能,是法律功能与道德功能的对立统一体,因而架起了一条由法律规范通往道德规范的桥梁,一旦达到一定的数量,法律规范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总体上转化为、让位于道德规范,这就是法的消亡之日的来临;由此可见,法的消亡,从奖励规范的出现就开始了,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可能也不应当设想有那么一个日子,此前法律犹存,此后法律消失。近代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其他大量科学技术法的涌现,是奖励规范迅猛发展、越来越对惩罚规范较量计功并呈现极大优势的表现。 4.大多数公民对惩罚与奖赏的态度。前引弗里德曼所说“惩罚似乎更有效……而奖赏的希望则刺激很小”,是“从某种意义上说”的。他没有说明“某种意义”的具体所指,我谨释析为“从对占人口少数的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的意义上”。在我国的“普法教育”中,我发现这样一种现象:曾有一度,由于过度宣传“普法”对惩戒犯罪的作用,许多人因此不屑一顾,他们认为“违法、犯罪”云云与己无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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