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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1 总 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以下简称通病防治)
工作,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
1.3 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
制。
1.4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
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导则》的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
料:
2.5.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 1 )。
2.5.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 2 )。
2.5.3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 3 )。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
3.2 设计单位
3.2.1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
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经监理单位审查、 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
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4 根据经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
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
准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
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4.2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3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4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住宅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的有关
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住宅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 150mm 。
4.1.2 住宅长度大于 40m 时,应设置变形缝,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在规范范围内适当放宽。
4.1.3 砌体工程的顶层和底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宜小于 120mm ,纵筋不少
于 4 φ10 ,箍筋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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