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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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小规模幼儿园暂行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 质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需求,针对城市和农村大量存在的规模较小办园条件不达标、农 村偏远地区幼儿居住分散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等问题,根据《幼儿 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及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教育强 县建设配套标准的通知》 (辽教发[2011]5 号)等有关文件,特制 订本规定。 一、 总则 (一)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幼儿班型较小,收托幼儿总数在 30-75 人左右、园舍建筑面积在 200-900 m 2 以内,幼儿园有基本 设施设备、玩教具以及生活设施,能够基本满足保育教育需要的 幼儿园。 (二)小规模幼儿园食品安全、消防、卫生防疫、餐饮安全 等要求应符合国家以及省现行的有关规定,保障幼儿安全卫生健 康需要。 (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已经开办但部分条件未达到《辽宁 1 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试行)》(辽教发[2011]5 号) 的幼儿园及农村 村屯新建的小规模幼儿园。原则上城市、县城、乡镇政府所在地 不得新建小规模幼儿园。 (四)对没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应限 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会同消防、安监、卫生、 餐饮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五)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小规模幼儿园不断向省标 准化幼儿园发展,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的 需求。 二、园舍要求 (六)小规模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辽宁省幼 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辽教发[2011]5 号)要求,严禁设置在污 染区和危险区内。 (七)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安全、稳定的园舍场地。 应设置门卫室 (保安室),提供满足幼儿活动的设有安全防护措施 的户外活动场地。就餐、食品处理等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布局 要求。临时建筑物、简易建筑物、违章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半 地下建筑物等不可作为幼儿园保教活动场所。 (八)利用平房开办的小规模幼儿园,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 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利用民用建筑开办的小规模幼儿 园,应设置在首层,设置不少于 2 个单独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 2 严格执行消防规定。 (九)小规模幼儿园园舍用房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 通风设施,环境清洁。 (十)小规模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m 2 ,确保生均 用地面积不少于 9m 2 ,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可根据其规模确定,生 均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 1.5m 2 。户外活动区域应独立设置, 并采取有效的防护隔离设施与其他区域分开。区域内应提供活动 器械,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十一)小规模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不低 于表一的规定。 2 班型可参照 3 班型标准执行。 三、设施设备要求 (十二)小规模幼儿园室内外设施设备应符合《辽宁省幼儿 园装备规范(试行) 》(辽教发[2011]5 号)要求,保证设施设备环 保无毒、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自制玩教具不得使用有毒有害 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 (十三)小规模幼儿园基本设施设备和玩具、材料配备要求 应符合表二规定。 (十四)小规模幼儿园的房屋、电器等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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