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合同法定解除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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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论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文论合同法定解除权 题目: 论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合同法定解除权 内容提要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4条对合同法定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法律制度上对此规定又不尽完善,尤其在实践中,从不同角度对合同解除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人们常常会对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与程序不能正确有效的把握,从而严重妨碍了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且影响到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关键词: 法定解除权 行使条件 法定程序 法律后果 一、合同法定解除概述 所谓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 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并通过行使解除权,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1)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法定解除权成就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通知对方将合同解除,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这是与约定解除最大的不同之处;而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2)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而约定解除不一定以违约为条件。但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又有一定的联系,是可以并存的。一方面,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具体补充;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改变法定解除。如当事人约定不管违约是否严重,只要违反某一项义务,均可导致合同解除。 〔1〕 二、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存在这一条所规定的五种条件之一,当事人就可单方解除合同,而不必与对方协商。 (一) 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所谓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之客观情况”。换言之,不可抗力通常指天灾人祸类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2〕 等社会原因,政府禁令等政府行为。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料。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虽然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阻止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不利的客观情况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消除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不尽一致,有大有小,有的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完全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一方当事人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目的的落空并不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 (二)拒绝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款是当事人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前表示自己不履行主要债务时,相对人取得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一般称之为“因预期违约而生之法定解除权”。 本款中所谓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大陆法系中“拒绝履行”的类型,其意义为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债务但却为拒绝履行的表示,要件上需此种履行属于可能,而债务人需“明确”而非“默示”表示其不欲履行债务。其中所谓“明确表示”应指“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于合同履行之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届时其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以自己行为表明”即指“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于合同履行期前,债权人有明确证据证明债务人于履行期至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债务人就此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以保证其履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与第九十四条发生竞合时,债〔3〕 权人得择一行使其权利,若债务人欲保留该合同关系,则行使违约赔偿请求权即可;若债权人不欲保留该合同关系,则可行使法定解除权,以终止该合同之权利义务关系。 (三) 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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