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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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1 的规定。 表 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单层、多层乙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 厂房(仓库) 高层 民用建筑 甲类 名称 厂房 类厂房 耐火等级 (仓 一、二 库) 级 厂房 (仓三级 四级 库) 耐火等级一、二 级  三级 四级 甲类厂房 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层、多层丙、丁类厂房 等 单层、多 级 层戊类 厂房 一、二级 耐三级14.0 耐 三级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火 四级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 三级四级  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2.010.0 12.0 10.0 10.0 12.0 14.0 6.0 7.0 9.0 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10.0 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 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  10.0  12.0  14.0 高层厂房 室外变、配 电 站 变 压 器 总油量 (t)  ≥5,≤10 12.0 15.0 20.0 12.0 >10,≤50 25.0 25.0 15.0 20.0 25.0 15.0 >50 20.0 25.0 30.0 20.0 15.020.0 15.0 20.0 25.0 20.0 25.0 30.0 25.0 30.0 35.0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务必相邻建筑时,应符合本表注 3、4 的规定;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7.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 11.2.1 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 3.4.3 规定的限制。 厂内道路路边名称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道路路边 名 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类厂房 30.0 20.0 15.0 10.0 5.0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 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 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 13.0m。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0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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