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共部门指令2004 18:规制范围.docx

欧盟公共部门指令2004 18:规制范围.docx

  1. 1、本文档共3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公共部门指令2004/18:规制范围 4.1 包涵的官方范围 S. Arrowsmith, S. Arrowsmith, The Law of Public and Utilities Procurement (2nd ed. 2005; Sweet Maxwell), chapter 5; J. Garcia-Andrade and P. Athanassiou, “Reflections on the status of independent national authorities under Community public procurement law” (2007) 16 Public Procurement Law Review 305; E. Papangeli,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U’s Works, Supplies and Services Directives to Commercial Entities” (2000) 9 Public Procurement Law Review 201; P. A. Trepte, Public Procurement in the European Union (2007; OUP), chapter 2 J. Garcia-Andrade and P. Athanassiou, “Reflections on the status of independent national authorities under Community public procurement law” (2007) 16 Public Procurement Law Review 305. 4.1.1 概述和基本原则 现代国家通过多种多样的组织形式来履行职能;这会很难确立适用于区分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分界线,包括通过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一般区别来确定国家/ 行政机构的一般范围。 不同欧盟成员国传统上有其不同的方法去区分公法与私法。一些国家尽管有具体适用于国际机关活动和其他活动的规则,但还没有制定出一般的区分原则。其他成员国已经建立了行政/公共独立的法律体系,传统上他们以实体或者活动的经济“公共性”或“私人性”来界定其行为的性质并对其适用相应的规则,同样也是为了确定其国内公共采购规则的范围。 但是,就涵盖的实体(也包括涵盖的合同类型)而言,公共采购指令针对所有会员国有一个共同的界限范围。欧洲法院强调了“受公法管辖的机构”(在下文,这是一个来定义包涵范围的重要概念)的概念对成员国有共同的意义,这和各成员国国内法上的“公共”或“行政”机构是不相对应的。换句话说,相关的定义存在于公共指令中,而不是在各国的国内法中(案例C-283/00 委员会与西 班牙(“SIEPSA”) Case C Case C–283/00, Commission v Spain (“SIEPSA”) [2003] ECR I-11697. 显受到指令目的的影响,尤其是防止潜在歧视的需要。当解决法律解释问题时,欧洲法院经常会明确提到这个目的,进行法律解释时,对于那些存在歧视风险的采购实体需要适用该原则。(在判定构成实体的“融资”时需要考虑这一点,这首先在剑桥大学案例 Case C Case C–380/98, R v HM Treasury ex part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2000] ECR I–8035. 4.1.2.3)。 有很多不同的方法来解决是否一个实体包涵于公共采购规则中,如一般定 义、实体名单或者两种的组合等。我们看到欧盟是采取了组合的这种方法。利用一般定义作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来确定涵盖的实体类型。这有助于确保所有成员国都在覆盖范围内。这还确保不仅全面性覆盖,而且当实体不符合条件时,不能被涵盖(例如,实体是新建立的或者发生实质性变化)。同时,正如我们看到的,欧盟还包括一个纯粹的实体说明性清单使实体受到系统的影响,以便让他们明确涵盖的某些范围。 4.1.2 指令适用于“缔约方” 4.1.2.1 缔约方的概念 公共部门的指令涵盖的机构被称作“缔约方”。这个概念在公共部门指令第 1条第九款被定义为包含了四个不同的类别: 国家 地方和地方当局 “受公法管辖约束的机构” 由上述成立的协会 4.1.2.2 国家、地方和地方当局 这一类别包括,除其他外,中央各政府部门、各部长和地方当局。对于联邦国家(如德国)它涵盖了各区域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 4.1.2.3 受公法管辖的机构 一般概念 一个受公法管辖的机构的概念是指公共部门指令中不属于“传统国

文档评论(0)

liuxing04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