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公共采购指令 2004 18—合同授予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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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共采购指令 2004/18——合同授予程序 6.1 基本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待遇原则及非歧视性原则9 6.1.1 概述 该指令制定了关于主要合同授予程序的实施细则。此外,有必要提及欧洲法 院在新指令(见Storebaelt case Case C-243/89, Commission v Denmark (Storebaelt) [1993] ECR I-3353. and 瓦隆巴士 case Case C-243/89, Commission v Denmark (Storebaelt) [1993] ECR I-3353. Case C-87/94, Commission v Belgium (Walloon Buses) [1996] ECR I-2043. 2 Case C-243/89, Commission v Denmark (Storebaelt) [1993] ECR I-3353. 之中蕴涵的基本原则,例如: 1.公平待遇原则; 2. 透明度原则。 新指令在第2条中明确提出的三个原则: 透明度原则——继承了上面已提及的原则 公平待遇原则——明确提出上面已提及的原则 主体必须按“非歧视性原则”行事。重申了在TFEU下各国之间的非歧视性原则,并且是在指令项下更全面的公平待遇原则的具体实 施。 公平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的适用: 有助于解释指令的明文规定; 为指令未明文规定的内容提出额外的义务。 以上是欧洲法院为更普遍的解释和发展欧盟法律而适用基本原则的例子,如在第1章中讨论过的。 6.1.2 公平待遇原则 在公共采购指令下的公平待遇原则在Fabricom案 Joined Cases C-21/03 and C-34/03, Fabricom v Belgium Joined Cases C-21/03 and C-34/03, Fabricom v Belgium (―Fabricom‖) [2005] ECR I-1559. 在欧洲法院适用此原则时要非常谨慎 以下情况违反此原则:在所讨论的制度下,如果决定做出的基础是违法的即属于违反此原则的情况。例如,如果一个公司成功得到合同是因为行贿,这就是明显的违反了公平待遇原则。(如上所述,在此种程度下反腐败法规则被认为是公平待遇原则的一个方面——但是也可以将这个整体看成采购体系的一个单独目标。)同样的,在采购体系下非歧视原则也考虑国籍因素,如果授予某公司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前者是本国公司也同样违反了公平待遇原则。 然而,在许多案例中这个内涵不能自动适用以解决具体问题,而需要欧洲法 院或其他立法者在认定公平或不同待遇的相关因素时就在制定决策时平衡公平待遇原则与其他采购过程中的其他目标制定政策性决定。在欧盟上述概念中,例如,需经两步完成——第一决定谁处于和不处于“可比较”的位置,第二——如果两个公司处于可比较的位置——再比较不同的待遇是否基于客观因素。 以综合服务过程的例子,允许采购主体和潜在供应商在谈判、采购主体已经和四个供应商进行谈判的情况下从相关的报价中,计算最优的最终报价过程中考虑上述因素。假如在谈判中很快就明确了一家公司不太可能提供采购主体可接受的技术或者所提供的技术采购主体财务上负担不起的。一方面,有争议的是也许采购的某些目标导致对某些公司最终报价的偏爱——对这种偏爱有争论,其中尤其是公平待遇原则作为一项独立的目标(参与政府商务的权利),(很小可能性)也许会产生最佳报价和滥用谨慎的危险,采购主体在提交报价前就会拒绝某些公司。另一方面,高效过程的目标也许会允许采购主体在继续谈判将产生大量被浪费的开支的情况下较早拒绝某些公司。采购主体在平衡了这些不同的因素后,是否可以决定不邀请这样的公司提交最终的详细报价——或者这样做是否被认为是在采购过程中违反公平待遇原则。 在欧盟对公平待遇原则的定义下回答这个问题,欧洲法院的观点是: 这样的拒绝是可行的因为该公司不能提交有竞争力的报价,所以就不处于可比较的地位;或者 该公司处于可比较的地位,因为两者都被邀请进行谈判,但在最终报价前拒绝一个公司是客观的判断,比如基础成本的考虑。 这种观点的采用绝对是基于监督者希望涉及采购过程的不同政策如何 生效——包括公平待遇原则被用作独立目标或者支持其他目标的手段。但此处仅仅是提出公平待遇原则的概念并未给你具体的答案。还有一些案例阐述了关于公平待遇原则的其他重要观点: 在案例C-16/98, 委员会诉法国 Case C-16/98, Commission v France Case C-16/98, Commission v France [2000] ECR I-8315. 予本国公司多与外国公司更多的信息而阻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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