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员准入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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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人员准入制度 5.1.1 每年末,矿经营办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全矿的定编、定岗和定员工作。一般在年底前经营办根据生产岗位需要、矿技术岗位余缺情况编制各工种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经矿领导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5.1.2 短期务工人员需求计划由各区队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提前一个月向矿经营办报用工计划,经营办根据全矿用工状况及生产接续实际情况做出矿短期用工需求计划,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后报生产准备处短期用工办公室。具体管理制度见《短期务工人员及生产服务队管理办法》。 5.1.3 定编、定岗、定员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因事设岗的原则,实现“人、岗、事”三者之间的合理匹配,让合适的人在合适的岗位上,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优化工作流程的原则;三是规模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5.1.4 定编、定岗、定员的主要内容有:定编,即明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定编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对矿井经济效益和规模的分析,确定矿井人员编制总量,从而达到对人员编制实行科学的动态管理,为矿里优化劳动力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定岗,即明确本单位需要设立什么样的岗位。定岗的基本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位体系,实现职责覆盖无交叉、无空白,工作饱满,相互协作;定员,即明确保持岗位正常运转需要的人数。定员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人员编制计划来确定适合该岗位的人员任职要求及数量。 5.1.5 当矿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修改定编定员计划,如生产规模扩大或减小、上级公司因管理需要时要求变动的、经营状况变化时需调整定编定员计划。修改或调整定编定员方案时依据生产经营实际及定编定员标准进行。 5.1.6 在编制设置具体岗位需求计划时,必须明确具体岗位的能力标准,重点考虑岗位的能力要求、重要性、风险程度等要素。 5.1.7 具体人员准入岗位能力标准规定如下: 5.1.7.1 文化程度及工作经历条件: 1)矿区队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 2)从事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井下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其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从事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3)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4)综合办、经营办、工会、生产办、生产调度中心、机电信息中心各岗位须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各生产单位采煤、机电、掘进工程师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 5)引进设备维护检修工须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引进设备操作工、瓦检员、测风测尘工、电器检修工须具有高中、技校或以上学历。 6)其它各工种须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1.8 身体条件: 5.1.8.1 井下生产、辅助单位各工种:身体健康,无下列病症之一: 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6)风湿病; 7) 严重的皮肤病; 8)严重肝肾功能不全、严重视力、听力障碍; 9)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5.1.9 原煤仓岗位工:身体健康;无恐高症。 5.1.10 综合办、经营办、工会、生产办、生产调度中心、机电信息中心、地面其它生产辅助单位各岗位人员健康状况良好。 5.1.11 短期务工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以上各种煤矿职业禁忌病症。 5.1.12 岗位应知要求: 5.1.13 综合办、经营办、工会、生产办、生产调度中心、机电信息中心各岗位:了解与本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岗位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具备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5.1.14 各生产单位采煤、机电、掘进工程师:了解本单位各种设备的结构、技术特征;熟悉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具备排除本单位相关设备各种故障的方法。 5.1.15 设备维护检修工、操作工:了解本岗位各种设备的结构、技术特征;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规程》。 5.1.16 岗位应会要求: 5.1.16.1 综合办、经营办、工会、生产办、生产调度中心、机电信息中心各岗位: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会使用计算机。 5.1.16.2 各生产单位采煤、机电、掘进工程师:熟悉本单位使用的各种设备性能及维护保养知识;会使用计算机。 5.1.16.3 设备维护检修工、操作工:熟练掌握检修和操作本岗位设备的技能,会处理各种故障,发现事故会应急处理。 5.1.17 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管理程序,解决各单位人员的需求,原则上在公司现有的人员中调剂;在不能调剂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向社会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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